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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的“破坏性保护”,不仅是对历史的亵渎

原标题:对文物的“破坏性保护”,不仅是对历史的亵渎

短评

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隋唐洛阳城遗址的西南端建起了一座仿古角楼,其建设不仅未得到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还不伦不类地装上了推拉合金窗户,专家痛斥“没有充分依据的复建,是对历史的不尊重”。

隋唐洛阳城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地政府对其进行保护、修缮和展示的方案竟可以如此草率,令人吃惊。一座证照不齐、不伦不类的仿古建筑,究竟是如何在光天化日之下拔地而起的,地方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有必要深究。

3月21日,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公开点名通报5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的城市,河南洛阳就位列其中。不难看到,当地对历史文化遗迹的类似“破坏性保护”很可能不止这一座角楼,而地方政府对待文物保护的态度,也可能不仅局限于被曝光的洛阳一城。《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而前者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洛阳这座颇具现代气质的仿古角楼,从2018年底开始动工,但此前一年,当地的设计施工方案就曾经多次被否决,甚至就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国家文物局还专门发文要求当地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这不是一座在一夜间就能拔地而起的违章建筑,而是一次设计方案几次被否决、监管部门明确喊停都没拦下来的地方权力妄为。需要追问的是,地方政府和当地文保部门“过于自信”的底气何在?是对自身设计方案专业性的自信,还是对国家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只是走流程”的多次错判,又或者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言,是在“用既成事实绑架上级部门决策、逃避法律约束”?

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意见在部分地方官员看来为什么就可以是不用听甚至无关痛痒的态度,或者“过分自信”地将前置审批看成是一种“走过场”的报备手续(即便前期已经有几次非常明确的否决意见)?只要文物保护无法真正纳入地方主政官员政绩考核范畴,对文物的“保护性破坏”就依然可以是那个被牺牲、被忽略掉的次要因素。

再怎么不伦不类的仿古角楼也已经是既成事实,现行法律对破坏文物的个人行为有明确的刑罚处罚,但对文物修复的“未批先建”仅有责令改正、罚款等有限罚则,在造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被严重破坏的后果时,才有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处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从对洛阳违章建筑的后续处理能够看到,各方正在研究中的“补救措施”,也仅是在现有工程建设基础上的修补和善后,而对所谓既成事实依然缺乏彻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理。事实上,对前期“未批先建”责任人的必要问责,才可能对屡禁不止的“未批先建”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防御。

地方热衷历史文化古迹的所谓开发,甚至都等不及专业的论证和法定的审批,除了直接的工程建设驱动,背后更多是主政者对依托于此的旅游经济有过分迫切和功利的政绩期待。不让“生米煮成熟饭”的想法继续蔓延,就需要对所谓既成事实不惜痛下杀手,和对事件责任人有真正触及其切身利益的处罚。

作者: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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