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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原标题: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核心提示 《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曾业英《击椎生不是蔡锷,那又是谁》一文,认为1907—1908 年在《云南》杂志发表诗文的击椎生不是当时远在国内广西的蔡锷,“八九不离十”是当时也在日本的唐璆。2017 年 8 月至 9 月,笔者在搜狐网站搜狐号“老邓说史”公众平台发表系列文章《击椎生不是蔡锷,是唐璆吗?曾业英先生失误》共20期,指出曾业英上文中所有论证和结论全部不符合史实,全部不能成立。《河北学刊》2018年第4期刊发曾业英先生《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文,仍坚称击椎生是唐璆。然而,经笔者认真查考,曾业英此文的所有论证和结论仍然全部不符合史实,全部不能成立。其根本原因就是曾先生对史料的阅读理解出现严重的问题。对此,本刊自即日起分十期阐述之,敬请曾先生及广大读者关注。

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蔡锷,字松坡,别号(笔名)击椎生

为了证明1913年7月在云南《南针》杂志上发表《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的“此击椎生”不是蔡锷,除了不顾语境拿蔡锷10多年前之语与其10多年以后的言论对比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之外(详见上一期),曾先生还通过对同一时期蔡锷与“此击椎生”文章的阅读后进行对比,又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并以此来证明“此击椎生”不是蔡锷。对此,曾先生是这样表述的:

他(蔡锷)不但在各种公私文件中始终坚持采用“中华民国”年号,在为《南针》杂志撰写的“祝词”中提到“中华民国”这个国名,说:“欧美各国用政党以导国民,中华民国用政党以斗国民。”而这个杂志正是发表“此击椎生”《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文的杂志,两人发文的时间仅相隔一期,……。蔡锷如果也如“此击椎生”持“凡称国名之处,虽民字亦宜删除”之见,何以不将“祝词”中这句话改为“欧美各国用政党以导国民,吾国用政党以斗国民”或“‘中华共和国’用政党以斗国民”?

首先要承认,曾先生煞费苦心发现的这个“问题”属实。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曾先生又像清末那位把考题《昧昧我思之》误读为《妹妹我思之》,以致弄出个千古笑话的考生一样,也误读了“此击椎生”和蔡锷的文章。稍通文墨之人都能看出,蔡锷在“祝词”中提到的“中华民国”这个国名,是对当时政党乱象的批评,讲的是现实;而“此击椎生”在《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文提到的“中华共和国”则是对制宪的建议,指的是未来。这样,蔡锷能将“祝词”中的“欧美各国用政党以导国民,中华民国用政党以斗国民”这句话改为“‘中华共和国’用政党以斗国民”吗?男人能变成女人吗?牛能换成马吗?曾先生哥哥?!

由上可见,蔡锷“祝词”中的“中华民国”和“此击椎生”在《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中的“中华共和国”这两者所表示的语境纯粹就是风牛马不相及,但曾先生竟然不分青红皂白硬将“昧昧”读成“妹妹”,并作为否定“此击椎生”就是蔡锷的重要论据,岂不是又弄出一个现代版的千古笑话来了?!既然曾先生的以上论据错误,其欲以证明的“此击椎生”不是蔡锷的结论当然就无从成立。

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其实,曾先生只要有实事求是态度,比较一下当时蔡锷的文电和“此击椎生”在《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文中关于宪法的有关建议,就很容易发现,两者之间真正“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例如,蔡锷1913年2月7日在致各省都督电中关于扩大总统权力问题的表述是:

一曰大总统不可不有解散议会权。就法理论,立法权固当尊重,行政权亦须有严格之保障。若立法部对于行政部为过度之干涉,而无救济之途,则行政权直被立法权侵压束缚而无所施。是国权将只有消极限制之作用,不能有积极活动之能力,势必日即于萎靡。且议会若有违反国民利害之事,不能解散,以诉讼多数之国民,亦与共和精神相背。就事实论,解散权与责任制关系极切,议会无宪法上之制裁,易流专横。使政府不能自行其政策,必将以议会为诿卸责任地,责任不明确,何能得强有力之政府?更何能发展国权?故法理、事实两面,解散权均决不可无。但使解散有一定手续,自不患有侵犯立法权之弊。

二曰任命国务员不必求国会之同意。夫国会监督政府,其要点在有弹劾权。事前之同意,实属赘疣。况弹劾权以连带责任制为因,国务员有连带责任,即不能不持同一之政策。设组织时同政策者不能得国会同意,得同意者又不同其政策,势将迁就调停,旷日持久,始能勉强成立。然政策互异,莫能连带负责。连带责任制一破,更何有强有力政府及巩固国权之可言乎?极其弊,必有贬节以媚国会,或国会中挟多数政党势力,以博国务员之位置者。恐满清末季之腐败现象,将由此同意制而复活矣。

而“此击椎生”在《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文中关于扩大总统权力问题的表述是:

尚宜以紧急命令、紧急财用权、解散议会权属之大总统,而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可不必规定。……解散议会权,在采责任内阁制者所必有之规定。何以故?以此制之结果,在议会有弹劾政府之权,即政府亦宜有解散议会之权,而后两权得其平均,互相钳制,则行政部不至压迫立法部,以肆专横;立法部不至阻碍行政部,以图破坏。非然者,当国家紧急之际,政府有所主张,而议会不为赞成,大总统恐违宪,不敢解散议会,以贯彻政府之所主张,则国事之危,有不堪问者。其弊一。内阁对于议会负责任,议会有强迫内阁去位之权,使大总统而无解散【议】会之权,则内阁辞职,即可望和平之解决,若不能慨然辞职,而又不能安于其位,难免不阿谀取容,仰承议会鼻息,以固其禄位。二者皆非国家之福。其弊二。且在采两院制度之国,其各院职权大致相同,则当两院意见不相容之时,而大总统又无解散一院以取决国民之权,其势必因两院冲突,而致政治不能进行。其弊三。而况议会之议事,于院内取决议员多数,于院外尤非国民全体所得参加。苟此少数议员之所持,而实有关国民全体之利害,设大总统而无解散议会以取决国民之权,则国民之蒙不利者大矣。其弊四。……至同意权之规定,系仿之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夫美国采无责任内阁制,政府与议会各于其权限内独树一帜,不相为谋。故议会不能弹劾政府于施行政治之后,无妨参与同意于总统用人之先。若既采责任内阁制,则议会对于政府之失败,质问之、弹劾之皆可。投不信任之票,及不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案亦可。无论行何道,皆足以使其去位。其监督于行政后之方法亦正多途,而何必于用人之先,预为防范,致不能举责任内阁之实。其弊亦有三:一阁员非先博议员之欢心,不能进身其位;受任以后,议院操有质问弹劾之权,又非事事仰承议会意旨,不能久于其任,而失其独立之地位。夫既失其独立地位,又安有责任之可言?势惟仰承议会意旨,趋避责任而已。此其弊一。又,一国人才能胜国务员之责者,实寥寥不可多得。而臧否人物,则又各有所见。集数人于一室,而谈当世之人才,犹不能强使之同,岂能强数百议员一致决定不可多得之人才乎?则内阁之难于成立,又事实上所不能免者。此其弊二。就令议员以内阁之不可久悬,当表决国务员之时,抑其所见,曲为通过,然通过以后,议员必常存鄙薄轻视之心,否则必鉴于久悬之危,势必存投鼠忌器之心,事事以姑息隐忍为主义。对于内阁之所设施,欲望其能实心信任而倚为后援,又岂事之所能得者。此其弊三。

比较蔡锷与“击椎生”以上在扩大总统解散议会权和任命国务总理及国务员权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其理由均是相同的。他们关于解散议会权属之大总统的理由是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得其平均,互相钳制”,防止立法部(议会)压制行政部(中央政府)。他们关于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的权力属之大总统的理由是,国会既有监督政府、弹劾政府之权力,就没有必要过问和干涉大总统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的必要,而且大总统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若经议院(国会)同意,一些国务员为得其同意,还会产生“博议员之欢心”,“贬节以媚国会”等腐败现象。

不仅所述的理由完全一致,而且在一些词汇的使用上也相同,比如,对于国会和政府,蔡锷与“击椎生”所用的词汇不约而同地均为“立法部”和“行政部”,这难道是巧合吗?哥哥,曾先生?

好了,今天先聊到这里,对于这个问题您有何高见,欢迎在下方留言赐教。

曾业英先生又读错了——五论《再论击椎生不是蔡锷而是唐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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