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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石家庄法院,缘何对“累犯”照顾有加?

原标题:周蓬安:石家庄法院,缘何对“累犯”照顾有加?

周蓬安:石家庄法院,缘何对“累犯”照顾有加?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前罪剩余刑期二个月零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戎某此次再犯敲诈勒索,是在服刑期间的事。(11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周蓬安:石家庄法院,缘何对“累犯”照顾有加?

一个身陷囹圄的在押犯,缘何也能犯上敲诈勒索罪?无疑有众人给他提供方便。戎某在监狱内缘何能成为“牢头狱霸”,缘何能“挣大钱”?我在昨天所写《坐牢月“挣”超万,大河北监狱奇闻不断》一文中已有所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从戎某的犯罪经历看,虽然劣迹斑斑,但一路下来,总有人给他方便,尤其是法院系统表现得特别突出。他2011年6月因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虽然数罪并罚,但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笔者注:“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在意思上没有本质区别。):(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不禁又让我想起“84岁老人在狱中两次骨折,家属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一案。我在《8旬老太获刑两年半应判缓刑,为何入监?》一文中曾质疑滦平县法院,在判时年82岁的李淑贤老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时候,主审法官是否想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高龄老人、未成年人及孕妇还有一项特定的照顾性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应当宣告缓刑”的82岁老人李淑贤被投放大牢,至今仍不允许保外就医;而“数罪并罚”且并不具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的戎某却享受到了缓刑待遇,反差真的有点大。戎某在缓刑期间旧病复发,已经揭穿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规定,不知道是否有人为此担责?

戎某犯有两项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名,被“判二缓三”,虽然法律上允许,但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判决。而他于2013年6月又因非法拘禁罪,却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际加刑3个月),就未免过于关照了。

因为戎某在缓刑期间再次被判有罪,无疑属“累犯”。所谓“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法院判处累犯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知道“从重处罚”体现在哪?而法院撤销戎某此前“判二缓三”缓刑待遇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实际上仅仅增加了三个月刑期,如果说法院没有对其照顾,我倒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个解释。

从“累犯”拥有监区罪犯值班组组长身份来看,戎某确实是一名“能人”。而从他在狱中对狱友顺利从事敲诈勒索勾当来看,戎某已是“累犯之累犯”了,无疑应受到“从重处罚”基础上之“从重处罚”了。

戎某诈骗金额4万元,已经达到“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规定的“数额巨大以30 000元至100 000元为起点”的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我不理解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法官,缘何对“累犯之累犯”戎某表现出了罕见的了仁慈,戎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而涉案金额仅2200元的狱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文在报道戎某犯罪事实时,在时间衔接上应该存在漏洞。戎某在狱中敲诈狱友之前,极有可能还有一次被判刑的经历,要不然其2013年6月第二次被判二年零三个月刑期后,2016年11月早该出狱了,也就不存在监外执行问题。这也是更令人惊讶的地方。

累犯戎某在2016年11月,竟享受着“法院将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待遇,明显违反刑法“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之规定。应该是慑于中央整治违规假释、保外就医专项行动的压力,法院于2017年4月又重新将其收监执行,戎某次月到事发监狱服刑。

最后必须要问一声,大河北法院缘何对“累犯”照顾有加? (我的主公众号为“ zhoupenga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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