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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契约中读出智慧(学苑论衡)

原标题:从传统契约中读出智慧(学苑论衡)

从传统契约中读出智慧(学苑论衡)

图为咸丰七年(1857年)聂天祥卖地连四契。

图片来源:《中国会计博物馆藏品集萃·契约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6年版)

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契约实践与制度沉淀。传统契约中展现的契约观念,至今仍影响着人们对合同的看法。

我国合同法颁布至今不过20年,但合同制度在我国则是历史悠久。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同一般被称为契约。如今存世的传统契约文书,是中国先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传统契约中展现的契约观念,至今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合同的看法。

史料表明,我国传统契约实践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形成了深厚的制度沉淀。目前能够解读出来的最早传世契约资料铭刻于青铜礼器上,记录了西周贵族之间就土地、奴隶等财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周礼》还记录了先秦时期使用竹木制作傅别、书契和质剂三种契约券书的方法,这些古老的契约应用于当时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汉晋时期,人们依然以竹木制作交易券书,内容简单直接,满足了当时人们订立合同的需要。东晋以后,纸张开始应用于契约书写。吐鲁番出土和敦煌发现的纸质契约跨越了我国北朝、唐和五代时期,记录了近600年间买卖、借贷、租佃等丰富的契约行为。历史还记载,北宋时为了减少契约纠纷,曾经出现过由官方审定并印制的榜样契约。从徽州等地发现的数以万计的传统契约来看,南宋以来契约已经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尽管我国传统社会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但契约制度并不缺乏。仅从文献记载看,传统契约制度包括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两个方面。法律方面,唐代及其后各代法典对不同类别契约所需要满足的交易条件都有明确规定。社会习惯方面,历代官箴、乡规民约以及家法族规对传统契约制度也有不同程度的记载。

此外,传统契约制度还直接体现在流传下来的契约文本中。比如,由于传统契约有一套格式和内容要求,契约往往由职业或半职业的代书人书写。代书人为了方便,会根据当时的制度规定,结合缔约习惯制定各种契约契式,并装订成册。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明清时的士人开始收集整理契式文本,雕印成书并广为传播,如《尺牍双鱼》《五车万宝全书》等。再如,在缔约时,交易者会要求一并移交上手老契,并将上手老契与新订契约、纳税凭证等相关文书粘附在一起。久而久之,一份契约可能长达数米甚至十几米。契约越长,记录的交易越多,经历的时段越久,保留的制度信息越丰富。这些契约文本成为我们今天了解我国传统契约制度的活化石。

丰富的契约实践与深厚的书写传统塑造了中国人的契约观念。一是推崇信守契约的精神。“署名为信”“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的诚实守信精神贯穿于传统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一诺千金”“言必信”是传统社会崇尚的道德品质。二是注重书面形式契约。为了使契约能够被信守,传统社会中人们对“白纸黑字”“立字为据”十分倚重。即使今天,许多老百姓提及合同,心目中的形象依旧是那份签名盖章的协议文书。三是注重通过调解手段解决契约争议。我国传统契约涉及的对象一般为“户婚田土”,官府视之为民间细故。如果发生争议,由于诉讼成本高以及传统社会“息讼”意识深厚,当事人多选择由乡邻或家族进行调解处理。传统社会的乡规民约中也积累了大量对契约争议进行调解的习惯。今天,我们对合同法实践进行研究,可以吸收借鉴传统契约制度与实践的精华,学习传统契约制定和纠纷解决的智慧,以更好完善相关合同规则。

(作者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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