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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70后”行贿国家能源局官员40万诈骗2900万买房消费

原标题:“初中文化70后”行贿国家能源局官员40万 诈骗2900万买房消费

“初中文化70后”行贿国家能源局官员40万诈骗2900万买房消费

和讯网消息 3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谷森林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谷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北京沃天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天路公司)29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谷森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秘书处原处长刘某行贿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

谷森林,男,48岁(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谷森林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谷森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与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责令谷森林退赔沃天路公司2800万元。

宣判后,谷森林不服,提出上诉。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议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谷森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2900万,购买房产、偿还债务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谷森林化名谷新林,以帮助沃天路公司介绍项目,并能促成业务为名,收取该公司支付的2900万元,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购买房屋等个人消费。截至案发,尚有2800万元未归还。谷森林于2017年4月22日在北京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谷森林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谷森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与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责令谷森林退赔沃天路公司2800万元。

谷森林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已为沃天路公司促成了多个委托项目,应扣减办理业务的花销和应得的提成,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查,谷森林夸大自己能力取得沃天路公司的信任后,以能够帮助沃天路公司介绍项目、促成业务为名索要钱款的事实。其收取沃天路公司的钱款后,却用于偿还债务及购买房屋等项个人消费支出,由此骗取被害单位的钱款。谷森林对于被害单位因其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谷森林应以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行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秘书处原处长40万

2010年间,谷森林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秘书处原处长刘某的帮助下,以临沂市贝隆经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签订煤炭购销意向书,并取得了煤炭交易过程中所获得全部利润。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刘某能继续帮助其取得同煤集团销售的“计划煤”采购资格,谷森林于2010年7月的一天给予刘某现金40万元。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谷森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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