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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原标题: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套路千千万

花样数不完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常熟的张先生从未想过

一起奋斗三年多的美女合伙人

竟变成了两名精壮小伙

骗走了他1700多万元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嫌疑人在租住地落网 图源:检察日报

跌进温柔乡

2016年夏天,在某直播平台上,刷礼物出手阔绰的张先生,很快引起了美女主播小晴的注意。

小晴主动添加微信,每天下播后都会找张先生聊天。温柔攻势下,情感空虚的张先生一下子“沦陷”了,时常毫不吝啬地给她发大额红包。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然而时间一长,新鲜感就没有了,张先生渐渐冷淡,倒也不怎么发红包了。

小晴和张先生联系少了

小晴的男朋友李某却急了

原来小晴与李某在此之前

一直靠着张先生的红包维持生活

不谈情谊,谈生意

眼看“金主”就这么消失,李某心有不甘。在他和小晴分手后,此前与张先生联系的微信号被李某接管。

李某开始假扮小晴,向张先生编造悲惨身世,并表达了想要创业自立自强的决心。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张先生深受感动,热心为其出谋划策。

“现在直播卖货挺火的,前景也不错,但我缺启动资金,可惜了。”

李某主动分享自己对直播卖货的前景分析,还说自己有相关的经验、人脉、渠道,“哥,要不我们一起干,你只需要出资,其他都不用你操心,利润你六我四。”

张先生本来就挺看好直播卖货,认为新兴行业年轻人接受度高,便很快答应合伙投资。

两人多次“研究”后

决定直播销售玛卡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张先生一直以为与自己聊天的是小晴

直接转账了第一笔投资款

口头约定赚来的钱按比例分成

开启疯狂“吸金”模式

“生意”顺利做起来,张先生提出要定期查看销售业绩报表、资金流水等,实时掌握营运状况。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李某想到自己的“铁杆”兄弟张某精通电脑,便游说张某加入,让他负责制作假的销售业绩报表、资金流水来蒙骗张先生。

2017年下半年,李某和张先生提出想扩大经营规模,争取挤进行业内直播销售量前五。张先生认为扩大生意前期大量投资才能迅速占领市场,便尽力满足其资金要求。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2019年8月5日,“小晴”突然失联,张先生这才幡然醒悟,向警方报案。至此,张先生已经向这位“美女合伙人”转去1700多万元。

李某、张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张先生才知“小晴”竟然是两名壮实小伙

1700多万元已被挥霍殆尽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两人自从手里有了钱

就过上了土豪生活

游山玩水、挥金如土

光是刷礼物打赏女主播

就花了300多万元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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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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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常熟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络一线牵

警惕这段缘

你永远不知道对话框的另一头

是谁在和你聊“诗和远方”

如果小伙伴们不幸遭遇诈骗

这些电子证据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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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苏州男子被骗1700万!只因“美女”合伙人这番话...

名城君最后再提醒大家一遍

和素未蒙面的网友“谈钱”

一定要慎之又慎

来源:检察日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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