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趣闻 > 社会万象 > \

没有管理松懈,何来眼皮底下的脱逃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10月19日通报称:10月18日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脱逃。此事一经媒体曝光,引起广泛关注。在人们的认知里,类似情节多出现在电影里,可这次却活生生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没有管理松懈,何来眼皮底下的脱逃

看守所在老百姓心中是一个既庄严又戒备森严的地方,由于羁押者多为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不能出半点差错的地方。虽然脱逃事件只属于小概率事件,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民众带来心理恐慌或者人身威胁。而在嫌犯脱逃之后,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调动大量警力开展追逃工作,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会对公安机关其他方面工作造成影响与妨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刘文忠及其同伙在公安部门的追击下迟早会到案伏法。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次脱逃事件有预谋,里应外合,“戏码”很足,但刘文忠为何能在与冒充律师的人会见后从看守所脱逃?这有待案件破获后揭开真相,但无论如何都掩盖不了大庆市看守所警惕性不高,管理存在问题的事实。

展开剩余62%

天猫双11红包领取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赋予了人犯会见的权利,但是也明确规定,“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大庆市看守所如果严格按照会见程序办事,现场有人全程监视刘文忠及其同伙,监控室里有人认真负责地值守看监控,会后有人将刘文忠带离的话,想必刘文忠即使预谋得再细致也插翅难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还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此外,看守所相关人员还要查验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最后在实时监控下,律师把“提票”信息给到值班民警,值班民警才会把犯罪嫌疑人从关押的地方带到会见室。显然,上述规范流程在此次案件中都失效了。看守所人员对假律师的证件没有认真核查,或者让其利用假证件蒙混过关。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在网络流传的早期协查通报中,大庆市看守所一度以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是刘文忠的同伙,此细节最终被证明是误判。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看守所因为核查不严而被犯罪分子蒙蔽。

不久前,辽宁凌源第三监狱发生两罪犯越狱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这次刘文忠脱逃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希望监管嫌犯的看守所、监狱或类似场所能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尽快补足“细节化管理”上的短板。一方面整顿纪律,通过加强学习,提高警员的警惕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作风;更重要的是加强规范化管理,通过制度建设实现规范管理,用制度规范警员,用制度管理在押人员,避免人为管理的随意性,防止此类事件再次上演。(央视网评论员 雷歌平)

显示全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