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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套路贷”诈骗案人员被判无期,看到这种噱头要“绕着走”

原标题:重拳打击!“套路贷”诈骗案人员被判无期,看到这种噱头要“绕着走”

重拳打击!“套路贷”诈骗案人员被判无期,看到这种噱头要“绕着走”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涵上海法院首次对三名“套路贷”案件涉案人员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由25人组织参与的“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3人(黄某、谢某、张某)无期徒刑,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判处两年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所谓“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内部明确分工

根据庭审纪录显示,为吸引被害人上当,被判处刑期“套路贷”涉案人员诈骗花样百出,手段颇深,已经形成一系连贯的产业闭环。

上海法院此次公开庭审“套路贷”涉案人员为公众揭开了一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犯罪的严密玩法。

2015年初,黄、谢、张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

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简而言之,“套路贷”人员为实行诈骗所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前期有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后期有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通过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骗取被害人资产。

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路贷”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蔓延的趋势开始展现。

“有些极其不规范的小型网贷平台,借款人通过平台结算无法还款,只能私底下和对接的业务人员联系,而且还款方案走微信渠道。一旦平台否认,钱就白还了,因为根本不知道钱给谁了。”一位资深打借贷官司的律师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案例。

“还有一些借贷平台之间相互存在联系,借款人向甲平台借款,若无法偿还,则甲平台会推荐借款人到乙平台借款,甚至尽力帮借款人联系。从此,借款人从一个坑发展到越多的坑。”上述律师说。

近日,上海二中院发布的《2016-2018年“套路贷”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二中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额110余万元;但2017年和2018年至今案件数量却突然增长至了每年15件,涉案金额大幅增加。

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滋生虚假难辨的合同和渠道,国家监管部门也早已严厉打击相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显示“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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