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斗杀”西门庆为何轻判?白居易的棺材板盖不住了
▲专栏| 罪案史录(十四) 文/赵小昭
在《水浒传》中有两桩被定性为“斗杀”的案例:杨志杀死牛二、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
耐人寻味的是,在擅长描写“斗”的作者施耐庵笔下,却看不到“斗”,只有“杀”,牛二、潘金莲、西门庆一次有效的抵抗都没有,就做了刀下鬼。
以现代法律来看,如果说杨志“斗杀”牛二属于“激情杀人”所以被轻判,那武松则是属于典型的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杀人,为什么他被定为“斗杀”就能免死罪?
这要从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这天,白居易的一封奏章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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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822年,即唐穆宗长庆二年。京城一个叫姚文秀的男子因“怒妻颇深、挟恨已久”,对老婆王氏大打出手,当天晚上王氏就重伤不治而死。
按照当时的司法管辖制度规定,这起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很快就被递交到了大理寺。
根据姚文秀的自供,是由于夫妻相争、斗殴致死,案发后检验姚文秀身上却毫无伤损。
大理寺长官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殴杀人”条:“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认为姚文秀是“因怒妻而杀妻,乃是有事而杀而非无事而杀”,意思是他杀老婆是因为有事相争,不应定为故杀人罪,于是就定为了斗杀人罪。
尚书省刑部在复审此案时,认可了大理寺的断罪。
但是,有个叫崔元式的大理寺司直(大理寺的属官),却对此提出了异议。
他首先是根据《唐律疏议》中对“斗殴”的定义:“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来分析此案案情:姚文秀身上毫无伤痕,相击一说不成立;他老婆当晚就死了,哪里来的相争呢?所以不能定为斗杀,应该定为故杀。
“故杀”和“斗杀”虽一字之别,但是在量刑上差异巨大,相当于今天的“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唐代律令尽管“一准乎礼”,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但是把老婆殴打致死这样的情节太过恶劣,引发了朝野上下无数争论,如果当时有互联网,#姚文秀杀妻#绝对能登上“热搜”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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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任中书舍人(中书省的属官)的白居易,在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这天上了一封奏章,这封奏章后来被收入《全唐文》(卷668)中。
在这封后被命名为《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的奏章中,白居易对审断此案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
①分析比较了律文中规定的“斗杀人罪”和“谋杀人、故杀人罪”。
白居易指出了斗杀和谋杀、故杀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存在杀人的主观意识,“斗杀”是原本并无杀心,而谋杀、故杀原有杀心。
如果是“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原本凶手和被害者双方并没有恩怨,在偶然的情况下突发纠纷,双方互殴导致的死亡,就是斗杀;
如果是案发前就存在怨怒,对受害者怀有杀心,先以相骂等手段挑起争斗,然后借机殴人致死(既有杀人的主观意识,又有杀人的预谋),就是谋杀,故杀和谋杀的区别,在于有无事先预谋;但是和“斗杀”不同点在于在于有没有杀心(杀人的直接故意)。
②深入分析律文中故杀人罪的规定“不因斗争,无事而杀”。
“无事而杀”中的“事”,就是争斗之事,而非其他。之前大理寺、刑部所判,认为姚文秀之妻本有过错,即不是“无事”,既然是有事而殴死,则非故杀。
白居易认为,若仅关注“无事”二字,不联系上文的“争斗”,那天下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说:“我是有事而杀。”,所以“故杀人”罪不成立就能免于死罪。所以说“事”,就是指争斗之事,而非他事。
③从“故杀人罪”的定义和上来看此案的性质。
白居易在文中强调了姚文秀杀妻案中明显的主观意识:“怒妻颇深,抉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姚文秀对妻子的怨怼存在已久,因此引发了他殴打妻子以致当夜身亡的事实,这绝不是偶然突发的事件,定为故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
从故杀人罪的立法意图上来看,白居易认为将故杀人罪定为“不因斗争,无事而杀”,是为了同斗杀罪相区别,因为这两条都没有杀人的预谋,很容易混淆。
④“狱贵察情,法须可久”。
白居易还指出,如果在断案时可以任意宽减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就会引起法制紊乱,造成“故杀人者从今得计”的不良后果。
司法审断贵在体察实情。
如果姚文秀杀妻被定为“斗杀”,就排除了他意图杀妻之心,其妻子被殴打致死就会成为“沉冤”,今后会有更多的“姚文秀”有机可乘。
白居易在这道奏章中,法理、文理与逻辑浑然一体、无可辩驳,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他的意见得到了朝廷的采纳,姚文秀最终因“故杀”被“决重杖一顿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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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16年,即赵宋王朝的政和6年。在《水浒传》中,这一年的正月二十一,潘金莲毒死了武大郎;三月初九,武松为武大报仇,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
武松杀死“奸夫淫妇”,在今天仍是许多人心中的“义举”,尽管武松犯了故意杀人罪。
来看《水浒传》原著中,武松是怎样杀潘金莲和西门庆的:
「武松把刀胳查子插在桌子上,用左手揪住那妇人头髻,右手劈胸提住;把桌子一脚踢倒了,隔桌子把这妇人轻轻地提将过来,一交放翻在灵床面前,两脚踏住......那妇人见头势不好,却待要叫,被武松脑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说时迟,那时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西门庆见来得凶,便把手虚指一指,早飞起右脚来。武松只顾奔入去,见他脚起,略闪一闪,恰好那一脚正踢中武松右手,那口刀踢将起来,直落下街心里去了。
西门庆见踢去了刀,心里便不怕他,右手虚照一照,左手一拳,照着武松心窝里打来。却被武松略躲个过,就势里从胁下钻入来,左手带住头连肩胛只一提,右手早捽住西门庆左脚,叫声:“下去!”
.....只见头在下脚在上,倒撞落在当街心里去了.....这西门庆已自跌得半死,直挺挺在地下,只把眼来动。武松按住,只一刀割下西门庆的头来。」
---《水浒传》100回版第26回
武松杀潘金莲如同捏死一只蚂蚁,而西门庆的还击,第一次是踢到了武松手里的刀,第二次是打到了武松胸口的旁边---没打着,然后就被武松丢下楼,再按住割了脑袋。
讲真,我每次看到“与嫂斗殴”这几个字都会笑出声来,而现在《水浒传》的影视剧中,无一例外都浓墨重彩地演绎了武松“斗杀”西门庆的经过,只看影视剧的话,似乎武松从景阳冈上下来后遇到最能打的就是西门庆了。
到了阳谷县县令那里,武松杀潘金莲和西门庆一案是这样的: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事实上,武松无论是“与嫂斗殴,一时杀死”,还是与西门庆“斗杀身死”,按《宋刑统》“诸斗殴杀人者,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都应判死刑。
但是武松的判决是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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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两百三十四年前的《论姚文秀打杀妻状》中先进的法治思想,在此案中得到了极大的“延续”,被刀笔吏们运用得炉火纯青。
施耐庵:不须出处求真迹,却喜忠良作话头.
白居易: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救救嫂子!
参考资料:
《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宋.马端临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唐.白居易
《唐律疏议. 斗讼律》 《宋刑统》卷二一《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门》
《水浒传》明.施耐庵 《水浒十一年》2008年山东画报出版社
《“武松斗杀西门庆”故事的法学解读》王亚军-宿州学院学报
《从唐代姚文秀杀妻案看我国古代故杀人罪的罪名定义》王应瑄-《法学评论》1985-10-28
上一期:「阿云杀夫案」: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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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小昭:现居于成都,大龄未婚问题美少女。专注于一切有趣无意义之事,做浮华时代清醒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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