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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释道塑造的中华文化》:法律、正义与秩序

原标题:《儒释道塑造的中华文化》:法律、正义与秩序

在中国古典学派中,道家思想中的自然、自由、万物平等、限制王权等观念,是与欧洲文明最为接近的。道家学派,诞生于“周文疲弊、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而这八个字,足以说明周文王以“儒学”建国构想的失败。一个国家,仅推崇仁爱、忠孝、礼义……,并不能解决社会的根本问题,所以老子提出了一个新的名词——“道德”。

(严复在《老子道德经评点》中说:“夫黄老之道,民主之国之所用也,故能长而不宰,无为而无不为;君主之国,未有能用黄老者也,汉之黄老,貌袭而取之耳,君主之利器,其惟儒术乎。”)

《儒释道塑造的中华文化》:法律、正义与秩序

道,是究竟世间真理;德,是容纳宇宙万物。所以,道家的道德与儒家的伦理有着根本之不同。儒家以人为本,崇尚的是心灵的真诚;道家则是以万物为刍狗,追求的是世间一切的真实。就如古希腊柏拉图说的“尊重真理,胜于尊重一个人”。

儒家的“仁爱、忠孝、信义”可以让社会和谐,让经济发展,却很难维持社会正义,维护长久稳定,避免朝代更迭带来的灾难。因为儒家强调将伦理落实到人的生活中,却忽略忽略了人是自由的,多变的,有善恶的。并将社会治理的目标寄托于王权,却忽略了“昏君多,明君少”这个事实。儒家伦理的实践(《周礼》),其实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道家看到了宇宙万物皆有对立的特征,天与地,日与月,寒与暑,人与物,善与恶……,而能够独立存在于万物之上的,只有“道”,并且道贯通与天人之间,被万物遵循。儒家尊王,所以被君主社会所喜好;道家尊道,道是凌驾于王权之上,并贯穿于国家制度、法律、正义与秩序之中,所以不被帝王所接受。商汤灭桀、武王伐纣这种罢黜无道的昏君,废除无道的法律制度,在道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顺道而为”的行为。

道在人心之中,是孟子所言的“良知”、是宋代程朱理学中的“道心天理”,以及今日的“人道主义”;道在社会之中,是自然规律、法律秩序,还有社会准则。老子的“道德”,是要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幸福的“小国寡民”的社会,与柏拉图《理想国》中要构建的只有5040人的国家一样,只有“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样,没有比较、纷争和痛苦,才能有幸福、和谐、稳定。

国土面积之大,并不代表民富国强,而老子与柏拉图要构建的社会,在政治实践中,犹如今日欧洲,国小民少、国强民富;也犹如美国,国家虽大,却是地方高度自治、分而治之的联邦制。这些国家不仅在形式上与小国寡民相似,还有就是法律服务于国家公民,并维护着社会的公正。这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就像老子说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墨家对于社会改良的态度比较保守,因为墨子讲的“天志、明鬼”的善恶报应,是“白日欺人,难逃夜晚之鬼报”的报应,但是恶人比鬼凶恶,怎么会害怕鬼报呢?墨子还提倡兼爱、交相利,与耶稣的博爱一样,理想很美好,但实现起来很难。

孔子以“承礼启人”来承前启后,他对于社会改良的态度最温和。即便如此,儒家也内藏着悲壮的豪杰情操,“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也”的勇气,还有孟子“舍生取义、仁者无敌”的精神气魄。但是墨子和孔子并没有解决如何改变昏君政制的方法,因为昏君政制下容不下墨子和孔子。所以,儒家选择了“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墨家信徒则选择摩顶放踵,最终变成了游侠和刺客。

(这也是中华文化特有的“侠义精神”的起源,因为中国几千年来的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皇权的基础上,制度与律法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而不是为了服务于百姓。所以,律法不能给予百姓公正,社会制度也不能保护百姓的权利,官员只为“升官致富,光宗耀祖”,难以履行社会治理的职责,人们只能将维护正义寄托于“侠客”身上)

道家于外是自然、清静、无为、不争,于内却是最具有革命、创造、爆发力、刚毅性特征。道家以道取代天,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为准则,若是天子昏庸无道,也就丧失了天子存在的意义,应当废黜。并且老子提出“强行者有志”,就是让人拥有在逆境中求生,在挫折中求胜的刚性。

老子提出“道”的概念,就是要把人的因素去除,因为人是多变的,总是“人欲无穷,无事生非”而造成社会大乱,而“道”是永恒的真理。就如同本是贬义词的“违法”,在黑暗的国家,违法的人并不一定是坏人一样。老子认同法律与秩序,但法律与秩序必须遵循“道德”,才能正确发挥作用和价值。

我们看到,韩非子所崇尚严酷的刑法也没有避免大秦帝国的危局,因为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民不畏威,大尾至矣!”

(下图为伯利克里演讲)

《儒释道塑造的中华文化》:法律、正义与秩序

(与老子同时期,古希腊伯里克利说:让一个国家和民族成长壮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们考察之后,便会发现是法律为每一个人提供了无差别的公正,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在一个自由的政体中,个人不会因为享有自由的权力,而变得无法无天。防止的措施,就是教导人们服从法官和法律,特别是那些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准则,无论是成文的法律准则,还是不成文的,但若要破坏法律,就会被看作是一种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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