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乘客与公交司机从互怼到动手,公交车险些撞到婴儿车……视频曝光!
车辆密集、人来人往的路段
一辆载有十多名乘客的公交车却时停时开
突然,公交车一个急刹,靠边停下
其间,正好有两名女子推着婴儿车经过
电动车更是时不时与公交车擦肩而过
这惊险的一幕发生在
3月19日下午,乐清翁垟的街头
这辆“冲动”的公交车到底怎么了?
公交监控截图 警方供图
嫌司机开得慢
乘客同司机起争执
3月19日下午3时47分,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翁垟万岙路口一辆公交车上发生纠纷。民警赶到后,只见一名身着制服的公交车司机仍在和一名男子大声争吵,边上停了一辆公交车,周边围着很多劝架的群众。
经了解,当天下午,公交司机张某驾驶着公交车途经乐清万岙路口附近时,因交通拥堵,需要保持车间距离,因此司机减速让行。此时刚上车的乘客余某嫌车速太慢,指责司机不会开车。
乘客指责司机
“师傅,你开车怎么开啊?像是开车的样子吗?”“你说怎么不像开车的样子啊?”两人一言不合吵了起来。几分钟后,在车上乘客的劝阻下,双方暂停了争执。
当余某即将到站准备下车时,司机张某因之前被指责心怀不满,突然又扭过头一边开车一边继续对余某进行辱骂:“下次你再骂我,我就弄死你!”“我告诉你,我明天就上你公司投诉你!”双方再次发生争吵。
越吵越凶
从动嘴到动手
此时公交车慢速行驶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因双方的争吵公交车时停时开。一路上,车上乘客纷纷上前劝说,“还在开车呢!别吵了!”“行了行了,我们都有急事,这样开车不安全。”气头上的两人根本听不住劝。
司机出言挑衅,乘客上前推搡
随着双方争吵升级,余某在司机的不住挑衅下伸手打了他一巴掌。司机当即一个急刹车将行驶中的公交车靠边停下,随后报警。
乘客上前打了司机一巴掌
监控画面显示,公交车停车的路段人来车往,其间,正好有两名女子推着婴儿车经过,电动车更是时不时与公交车擦肩而过,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乘客被刑拘
司机被行政拘留
目前,嫌疑人余某(男,60岁,乐清市翁垟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司机张某(男,41岁,安徽人)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完整视频▼
新闻多看点
无独有偶,近期瑞安也发生了两起公交车司机被打案件。2月22日下午,瑞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中一起已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准逮捕。
公交监控截图
据调查,2月4日下午,瑞枫公路沙岙路口,一辆载有40多名乘客的公交车突然失去控制,向右急转冲出既定车道,车上司机紧急刹车,公交车最终在离河道3米左右距离的地方停下。这起意外的背后,是乘客黄某猛按司机头部导致方向盘偏移。
公交道路监控录像▲
公交车内部监控录像▲
紧急停车后,司机尹师傅拨打了110报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有序疏散乘客,黄某趁机离开现场。2月14日,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19日,瑞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行为危害了乘客及车辆的安全,社会危险性大,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
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便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此外,“意见”对乘客和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还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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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七)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志玲温馨提醒——
冲动一时爽,
坐牢两行泪!
来源:温州都市报综合瑞安检察、法制日报、浙里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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