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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读史|古代的动物保护

原标题:大白读史 | 古代的动物保护

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发展历史来看,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大致的表现基本上都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当然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被神化的动物除外(比如牛在印度就是不能被随便役使宰杀的)。在人类征服利用动物的过程中,对这些被征服、被利用的动物的保护,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保护自古有之。关于对动物立法最早的国家,现在学界大多认为:有关动物的法律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古代希腊,而接近从动物福利和动物利益出发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源于19世纪的英国。其实,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和动物保护的思想,应该是起源于中国。

椐《逸周书·大聚篇》记载: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中国当时的首领大禹就曾经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意思就是说在三月份不准下网到河里面去抓捕鱼和鳖。这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应该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那个时候距离现在有4000多年,那时人口也不多,动物数量应该也是非常庞大的,但当时的古人就想到去合理保护这些动物,有计划的猎捕。实际上这是我们古人原始的对动物保护永续利用思想的一种表现。

大白读史|古代的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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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十一世纪,距今3000多年前,农业生产更加发达了,生产和生活资料更加富足了。于是,有了西周王朝——保护的动物种类更加宽泛的《伐崇令》,该法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里的“六畜”有两种含义,一个就是指牛、马、羊、猪、狗、鸡都是比较常见的这些家畜,这就是驯化的一些动物,还有一个意思就是泛指所有的禽兽,或者说野生动物,在这里它主要是指泛指所有的野生动物。“勿动六畜”就是都不要伤害它们,不要去伤害任何野生动物,违反这个禁令的话那么就是犯死罪的。《伐崇令》当中的规定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最严厉的立法了。

到了秦代社会物质条件更加进步,对动物保护的规定也日趋增多和严格。《秦简·仓律》明确规定有关官吏应向农户征收饲料,并将所征数量及时上报中央。为了提高产畜率,严防成畜的死亡,《秦简·厩苑律》规定:牛的死亡率不得超过33%,违反者,官吏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秦简·田律》还规定:每年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元朝规定,不能对躺在地上的动物小便。13世纪初始,成吉思汗制定了《大扎撒法》该法包含若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其中对动物关照的规定非常巨细,臂如,该法律规定,任何人将牛奶或牛奶制品洒在地上,或者往躺在地上的动物身上小便将被处以刑罚。从这一条,我们不难看出具有了现代意义动物福利(精神)保障层面的法律内容。该法还严格规定了哪些动物物种和何时可以捕猎,任何违规将受到惩罚等等……。可见,元代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更为具体、仁慈和体恤。

到了清朝时期,山西晋祠地方有一家以选吃活驴部位远近闻名的“驴香馆”,吸引了一大批食客,后来,传到官府,在乾隆辛丑年“长白巴公延三为山西方伯,将为首者论斩,其余俱边远充军,勒石永禁”。这应该是中国最早以虐待驯养动物处以刑罚的案件记载。

到了中国清朝的晚期出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行使京城警事、治安、正俗、交通、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和立法职责。内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市政管理法规,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则之规定,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内外城巡警总厅的“正俗”职责范围。同一时期,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该规则第五条就规定:“不准虐待牲口”。值得指出的是,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动物,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根据文献分析,在此时期,西方国家的反虐待动物立法都很落后,因此,排除“虐待牲口”为外来语的可能。也就是说,虐待动物是中国本土化的法律和社会用语。在贫穷落后的封建社会,中国政府尚且能够以正俗的名义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这说明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对保持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视。

撰文 | 孙江 徐焱

文章来源 | 深读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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