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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原标题: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我们现在大口吃牛排、吃红烧牛肉,是再正常不过的日常小事,只要不偷不抢,没人干预你。可是把时间倒推,在中国古代,宰牛吃牛肉,那就是大事了,即使你不偷不抢,也是违法犯罪的大事!

换句话说,牛在很多朝代是受法律保护的动物,无辜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与牛享有类似待遇的,还有马、驴、骆驼等牲畜。

你可能要说了,古人了不起啊,都有动物保护意识了。其实,古人保护牛马等牲畜,并不是要维持生态平衡,或者人与自然的和谐。

大家请注意,牛、马、驴、骆驼这几类牲畜,都能出苦力,能用来骑行、耕种、运输,直接服务于生产生活。在生产力落后、技术落后的农业社会,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古人是从国家经济发展,甚至国家生死存亡的角度出发看待牲畜价值的。

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1909年,耕地。

今天咱们以清朝的法律为例,来解剖一下古代如何立法保护牛马。

《大清律例·兵律·廄牧》规定了“宰杀牛马”的条文。相关内容安排在“兵律”中,可见统治者把牛马看做了战略物资。

宰杀自家牲畜,将受到什么惩罚呢?

律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筋角、皮张入官。误杀及病死者不坐。”

这句话说得很明白,屠宰自家的马、牛、驼、骡、驴,就要受到杖刑惩罚,那一百、八十的杖刑,可不是屁股开花的事,足以把一个壮汉打残甚至打死。不慎误杀牲畜或牲畜病死,主人不受惩罚。

宰杀他人牲畜,又将受到什么惩罚呢?

律例规定:“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1909年,耕地。

由此可见,故意宰杀他人牲畜,罪行要比“私宰自己马牛”重得多,杖刑和徒刑结合起来,真够涉案人员受的!不仅如此,还有可能被安上盗窃的罪名,处罚将会进一步升级。

牲畜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法律赋予人什么处置手段呢?

律例规定:“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時杀伤者,不坐罪亦不赔偿。”

这种情形有点类似“正当防卫”了,杀伤牛马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宰杀牲畜卖肉,该当何罪呢?

律例规定:“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重于本罪者,照盗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发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若能拏获究治,免其处分。”

凡开店宰牛卖肉的,初犯戴枷两个月、杖一百。如果涉案的牲畜数量比较多,那就要加重处罚。不仅惩罚涉案人员,地方官也要受连带处分。

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1909年,街头的马车。

此外,《大清律例》还明确规定了宰马卖肉的刑罚:“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匹一二匹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马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

对宰马卖肉的处罚特别具体,按数量加罪,发配烟瘴地方几乎就是死刑。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农业社会牛马等牲畜非常常见,逢年过节杀一两头(匹)吃肉很正常啊,都在情理之中啊。而法律规定的惩罚又是那么具体,能执行到位吗?

其实,在那个社会环境下,从朝廷、百官到普通百姓,基本有一个共识:不可轻易伤害牲畜,更不可宰杀吃肉。

对广大农民而言,有一头牛,有一匹马,就是家庭生产力的体现,你把牲畜杀了吃肉,嘴上一时爽,明年耕种怎么办呢?庄稼种不上,全家人要饿肚子了。农民没收成,官府赋税也就收不上来,进而影响国家财政。

清朝一山东人宰牛卖肉,巡抚判他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1909年,牲畜拉车。

所以,民间普遍忌讳吃牛马肉。很多大家族的家规中,就明确提到不准吃牲畜之肉。同治年间江苏武进《汪氏家乘》有言:“牛能耕种……尤宜戒食其肉。古来书中有戒食牛犬及放生各条,果报昭彰,细玩当自猛省。”

这就把吃牛肉与因果报应联系起来了,在当时能给人以警戒。

百姓不吃,皇帝也不吃。清朝宫廷的菜单中,有猪肉、鹿肉、羊肉、鸡鸭肉,就是没有牛马肉。可以说,皇帝率先垂范,带头禁吃牛马肉。

由于清朝疆域广大,不可能没有犯禁的人。清朝史料显示,那些无视法律、提刀宰杀牲畜的人,有很多都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1820年,山东人刘世倌“私开圈店,陆续买得耕牛十余只宰卖”。现在看来这是一桩很小的案件,但在当时属于大案,山东巡抚钱臻亲自处理,并报告了刑部。最后,拟定对刘世倌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末年,朝廷修订法律,对“宰杀牛马”的处罚大大淡化,使得宰杀自己的牛、马、驼、骡、驴的行为不再是禁区。这也是因应社会进步做出的改变。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兵律》,《刑案汇览·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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