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唐律疏议》,它为何在我国法律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盛世朝代,其开创或发展的众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元素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影响。比如,唐朝将隋朝开创的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科举制度成为日后朝廷选拔人才的基本制度,影响中国历史1200多年。科举制度的某些精华元素传播到西方,逐渐成为今天西方国家盛行的文官考试选拔制度。唐朝全面完善隋朝开创的三省六部制度,对中国政治制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经济方面,唐朝开创的两税法制度使得中央政府的税收更加的清晰明了,一直延续到宋朝。
除了政治上完善科举和三省六部,经济上的两税法,文化上影响至今的唐诗,唐朝在中国法律历史上也做出了一项划时代的成就。这就是长孙无忌亲自编纂的《唐律疏议》,作为李世民身边的“亲密战友”和初唐时期对唐朝发展起到重要贡献的政治家,长孙无忌本人争议颇多,但《唐律疏议》毫无疑问是成为长孙无忌一生对唐朝发展最大的贡献。
那么,什么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为何对中国法律史有划时代的意义呢?
上图_ 唐律疏议 部分章节
什么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为《永徽疏律》,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重要法律汇编。公元651年,长孙无忌主导,李绩等大臣参与,将太宗时期的《贞观律》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长孙无忌给高宗揍上新律12卷,称为《永徽律》,从元代开始,后人将《永徽律》称为《唐律疏议》。
上图_ 长孙无忌(594年-659年)
《唐律疏议》为何在中国法律历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在十恶之首的“谋反罪”中突出“慎杀”的法律。这种超前的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谋反罪在中国古代被定为“十恶之首”,其性质相当于苏联时期的“反革命罪”,以及今天各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中,对于谋反(推翻现任皇帝、推翻朝廷取而代之)的行为,朝廷都严惩不贷。除了谋反本人及参与者要判处死刑,谋反集团嫌疑犯的亲属也会被株连。由于谋反罪牵扯面广,又能维护皇权的利益,所以谋反罪成为中国古代权臣打击政敌屡试不爽的“常见武器”。
上图_ 清朝酷刑
一般来说,在中国古代,只要是碰到威胁皇权的谋反罪,不管真假,皇帝或当朝的大臣都会下令全面严惩。即便嫌疑人不招供,主持审案的大臣也会严刑拷打,逼嫌疑人招供,并通过嫌疑人招供的供词“顺藤摸瓜”扩大范围,将“谋反集团”一网打尽。不管嫌疑人是故意参与谋反,还是无意中卷入案件,其都会被朝廷判处死刑。毕竟在中国古代,皇权唯我独尊,任何冲击皇权的行为都会被皇帝严厉镇压。即便在普遍提倡轻刑罚的汉文帝和汉景帝时期,皇帝也不会对谋反罪采取容忍的态度。
然而,在《唐律疏议》这里,对谋反罪的量刑却发生了变化:古代谋反罪属于十恶不赦之罪,不管嫌疑人是否故意参与谋反案件,皇帝都会将谋反嫌疑人判处死刑,甚至株连九族。但《唐律疏议》的《唐律疏议·名例十一》这条法律却将无意中卷入谋反案件,本人对谋反行为并不知情(用今天刑法的话说为“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的刑罚从死刑改为流放。
上图_ 李白(701年-762年)
李白是中国唐朝时期的著名诗人,在安史之乱期间,李白却无缘无故的牵扯到一起谋反案件中。当时,李白和永王李璘交往较多,公元756年,李璘起兵和唐朝官军展开激战。虽然李璘谋反的意图还不明显,但时间一长,李璘的军队必将成为朝廷的心腹之患。为了稳定局势,巩固皇权,刚登基不久的唐肃宗李亨迅速调集军队平定叛乱。最终,李璘兵败被杀,其行为被李亨认定为谋反案件。
李白和李璘交往过多,自然卷入谋反案件中。按照以往的法律,李白要被判处死刑。但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十一》这条法律的规定,李白虽然卷入李璘谋反案件,但李白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行为,对李璘叛乱推翻朝廷的行为主观上不知情。因此,朝廷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判处李白流放刑罚,李白保住了一条命。
《唐律疏议》在谋反量刑上体现出的“慎杀”理念由此可见一斑。
上图_ 安史之乱
必须指出的是,李白是在安史之乱的战争时期因谋反罪被判处流放的刑罚,一般来说,战争时期国家的法律会从严处罚,以保证战时纪律,但李白能在唐朝以举国之力抗击叛军的关键时刻,因涉及谋反罪判处流放,唐朝对谋反罪量刑的谨慎是确实贯彻在《唐律疏议》当中的,《唐律疏议》在定罪量刑上追求实事求是,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即便在战争时期都能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判坏人,不祸及家人。这在中国古代提倡人治的社会里是具有极其超前的法治意义。以至于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都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上图_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
第二,《唐律疏议》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贯彻“轻刑罚”化的法律,在“轻刑罚”方面,唐朝因《唐律疏议》做的比汉朝更加完善。
对臣民如何执行刑罚,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论调,法家学说认为,朝廷应该对臣民以重刑,维护朝廷的绝对权威。而儒家学说认为,朝廷对臣民以道德教化为主,儒家主张轻刑,实施道德教化和法律处罚并重。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但秦朝法律过于严苛残暴,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动乱,最终被浩浩荡荡的农民起义推翻。汉朝建立后,历代皇帝吸取了秦亡教训崇尚“轻刑罚主义”,汉文帝和汉景帝就曾经减轻肉刑。到东汉时期,汉光武帝、汉明帝和汉章帝也曾减轻刑罚。
上图_ 汉太宗,刘恒(前203年—前157年),即汉文帝
然而,汉朝时期的减轻刑罚只是皇帝的个人意愿,并非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如果碰到喜欢重刑的皇帝,汉朝的“轻刑罚”就荡然无存了。比如,汉武帝就废除了文景之治时期的一系列轻刑罚,重用酷吏镇压豪强,汉武帝的酷吏张汤还发明了所谓的“腹诽罪”。东汉后期,朝政昏庸,大权落入太监手中,汉朝的轻刑罚在东汉后期荡然无存。
汉朝的“轻刑主义”只是皇帝的个人意愿,而唐朝的“轻刑主义”则是写入法律的国家意志。
上图_ 唐太宗李世民(598年1月28日-649年7月10日),陇西成纪(今甘肃省秦安县)人
李世民是唐朝“慎杀”理念的提出者,李世民亲自经历了隋末战乱,深知隋朝之所以灭亡,刑罚残暴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李世民认为,唐朝法律必须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将“轻刑”“慎杀”理念贯彻始终。在刑罚方面,李世民废除了部分肉刑,减轻古代刑罚对嫌疑人的身体伤害。
在死刑判决上,李世民贯彻“五复奏”制度,即中央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向皇帝复奏五次,地方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向皇帝复奏三次,防止滥杀无辜的冤案出现。李世民时期的法律《贞观律》在用刑方面比《开皇律》减轻更多。
上图_ 李治(628年7月21日—683年12月27日) ,即唐高宗
唐高宗登基后,长孙无忌在高宗的支持下将李世民提出的“轻刑”“慎杀”理念全面贯彻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的刑罚只有5种:笞杖徒流死。笞杖两种刑罚有独立的用刑规范。汉朝的时候,笞刑一般打在罪犯的胸部、腿部和胳膊部位,一旦用刑严重,罪犯就会落下很严重的病根,甚至危及生命。
按照李世民制定的用刑规范,胳膊、胸口和腿都是人体致命部位,器官和穴位多。而屁股穴位较少,因此,李世民时期,笞刑都在屁股行刑。这使得《唐律疏议》的笞刑用刑比汉朝有所减轻。
上图_ 唐代官制简表
在《唐律疏议》中,徒刑和流放刑罚都有固定的期限,没有无期流放和无期徒刑。而最严重的死刑只有绞死和斩首两种刑罚,汉朝时期的腰斩在《唐律疏议》中没有出现,宋朝时期的凌迟在《唐律疏议》中也没有出现。在死刑罪名的数目上,《唐律疏议》只有110条死刑罪名,而东汉却有600多条死刑罪名。
所以,《唐律疏议》将轻刑主义的原则从君主的个人意愿上升为法律层面,唐朝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依照《唐律疏议》的法律条文,给罪犯定罪用刑。这一点在中国司法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中国法律的里程碑。以至于我们今天刑法中的缓刑、社区矫正等刑罚,都是轻刑主义的体现。
上图_ 中国法院博物馆《唐律疏议》藏本
第三,为了保证司法案件的审理公正,《唐律疏议》规定了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这在中国法律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朝之前,官府审理案件有证人作证这一行为,但证人如何作证等相关环节却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而《唐律疏议》对于证人作证有了详细的规范,根据《唐律疏议》规定,证人不能有两类人作证:1.10岁以下或80岁以上的群众,以及得了不治之症的人不准作证。2.同居相隐之人不准作证。证人作证由官府采用“五听”方法获取证言。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共同构成案件审讯的证据,如果是杀人案件,即便嫌疑人不承认杀人,官府也能根据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唐朝将证人作证法律化,体系化,到宋朝时期进一步完善。而证人又是各国法律案件审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所以,《唐律疏议》规范证人作证,在中国法律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上图_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
第四,《唐律疏议》是迄今为止法律学界和历史学界发现的,第一部带有完整“司法解释”的法律。这在中国法治历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朝之前,隋朝有《开皇律》和《大业律》,唐朝有《武德律》和《贞观律》,这些法律只有法律条文,没有司法解释,导致官府对法律的解读较为随意,同一个案件由于官府对法律掌握的水平不同,导致其审判的量刑也不同。而《唐律疏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长孙无忌在唐高宗的支持下对《永徽律》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进而指导官府准确的解读法律,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长孙无忌亲自编写的“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具有代表性,也是迄今为止最早的“司法解释”。
上图_ 唐长安的日常,生活中有不同地区的访唐人员
第五,《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亚洲法律体系产生影响的法律。
在公元7到8世纪的亚洲,唐帝国俨然是亚洲大陆的中心,亚洲各国都派出留学生来到中国,学习唐帝国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而《唐律疏议》自然成为亚洲各国必学的内容。日本派出遣唐使来华学习唐朝的各个方面,《唐律疏议》传入日本后,日本参考《唐律疏议》和其他唐朝法律编写了一系列符合日本国情的法律。直至1725年,日本著名的律学家荻生北溪对《唐律疏议》进行校订,写出了《唐律疏议订正上书》。《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在《唐律疏议》和大唐国威的影响下,日本成为了唐帝国的“绝对迷弟”,除了法律参考《唐律疏议》,日本的班田收授法来自于唐朝的租庸调制,日本的卫府军团制度参考了隋唐的府兵制。《唐律疏议》成为日本在7到9世纪学习大唐,向往大唐的证明,也是中国法律,中国政治制度在那个时代遥遥领先于世界各国的证明。
除了日本,东南亚各国也引入《唐律疏议》,参考《唐律疏议》制定法律。
上图_ 《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第六,后世朝代制定法律参考《唐律疏议》,比如宋朝的《宋刑统》就成为《唐律疏议》的翻版,《大明律》和清朝法律也都参考《唐律疏议》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就能看出,《唐律疏议》在中国法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尤其是《唐律疏议》在法律层面、量刑层面体现出的“轻刑”“慎杀”的理念,不仅是大唐帝国以宽容的心态治理国家的缩影,还给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深远影响。以至于今天中国《刑法》的宽严相及政策,也和《唐律疏议》的精神有某些联系。
作者:军事帅哥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
【1】《旧唐书》《新唐书》
【2】《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3】《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 郑显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副教授
文字由历史大学堂团队创作,配图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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