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趣闻 > 历史秘闻 > \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原标题:“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明朝男子

很难想象男方入赘这种现象,在古代男子为尊的封建社会当中也存在,并且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

古代赘婿男子地位一直比较低下

,而在明代,赘婿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有了一定的提升,并且赘婚现象更为常见。特别是在前朝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之下,明朝的赘婚政策会更为开放。但是,

赘婚男子地位低下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

被社会歧视也是一件常见的事情,那么为什么在男子为尊的封建社会当中,会有男子愿意入赘呢?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

由于政府开放性的政策,以及比较自由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明代的赘婚已经朝着常态化发展,逐渐被社会认可。

1、明代社会风气逐渐开放,男女比例失调,促进了赘婚现象“遍地开花”

除了国家层面上,

社会风气的开放以及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也是明代赘婚发展的主要原因。

明代是一个社会风气较为开放的时期,从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以及宠物的饲养当中,都可以窥见这种开放的社会风气。而在开放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之下,

婚姻自由的观念也开始形成,

一些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开始受到冲击,因此赘婚现象也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

而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这种赘婚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长久的存在于古代封建社会当中,

如此,也就造成了社会上男多女少的情况,因此,在娶妻难度加大的社会之下,赘婚成为男子娶妻的重要途径。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大明王朝

2、延续了元代少数民族政权政策的明代,出台保护赘婚的政策

在明代的一些法律当中,都有提出关于赘婚的法令,并且这些法令都是

倾向于保护赘婿权利的

,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对于赘婚的支持和赘婿的保障,使得明代赘婚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明代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开放的赘婚政策,是因为其前朝元朝属于少数民族政权。元朝是一个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其思想文化有着极为大的开放性。因此在受到前朝开放思想的影响之下,

明代赘婚的法律法规也有了一定的开放性。

在《大明令》当中就有记载关于赘婿的地位和权利:“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

法律承认并抬高赘婿地位

上文中也曾提到,明代的国家政策对于赘婿的权利和地位是存在一定的保障的,具体可以从他们享有的权利以及赘婚的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说。

1、赘婿享有一定程度的财产继承权,也可以享有做官的权利

明代以前的赘婿是作为女家的一种附属品而存在,因此不可能享有财产继承权,也不可能去做官。但是在

明代官方法律当中,却有规定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和做官的权利。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赘婿悲惨地位

明代法律规定赘婿享有和继承人平分财产的权利。这是在封建社会当中,

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一些财产纠纷,而且从财产平分这一点来看,明代赘婿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

入仕,这是明代以前的赘婿想都不敢想的,但在明代法律的保障下,这却是一件可以实现的事情。 在《大明会典》当中就有记载这种赘婿做官的的权利,“景泰元年(1450 年)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余,悉不许于外郡入试。”

2、法律规定女家不能逐出赘婿再次嫁女,赘婿群体地位得到提升

对于赘婚双方来说,

一般都是女家享有更高的权利,可以随意休婿,

但是在明代法律的规定下,女家却不可以随意的逐出赘婿,这也体现了赘婿群体的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明代《大明律》当中明确规定了,

女家不可以逐出女婿之后再次嫁女。

这是在封建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赘婚有如此规定。这从侧面上证明了赘婿的法律地位上升。而且也体现了当时明代政府对于赘婚现象的接纳和接受,在法律层面上,

政府已经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赘婿地位和赘婚。

赘婿实际生活中过的“很惨”

虽说在法律地位上,赘婿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但实际上在民间生活当中,

赘婿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

地位低下是赘婿生活的常态。

1、赘婿实际承担义务繁多,且生活小心谨慎,地位低下

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

赘婿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很多,

而且大部分生活比较小心谨慎,地位比较低下,完全和法律层面上规定的所相反。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大喜之日

一般来说,赘婿在婚姻生活当中,

不仅要承担各种家庭琐碎劳动义务,还需要服侍家人

。实际上的赘婿地位,和封建社会女子地位并无差别。不仅要成为女家的免费劳动力,而且还需要承担各种家务,听取女家规定,服侍岳丈和岳母,

照顾妻家原夫的子女等等,甚至不能私自回家

。可以说,当时的赘婿的实际地位和“卖身为奴”并无差别,甚至丧失了基本的人格。

2、赘婿实际权力很低,只拥有财产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除了承担义务繁多之外,当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的财产继承权,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赘婿也是无法享有的。

大部分的赘婿,只享有财产管理权,但是并没有财产所有权。

照看妻家的产业和财产,是赘婿应尽的义务,但是赘婿却没有任何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赘婿在赘婚生活当中,其实只是充当一种免费的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角色。

从赘婿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层面上来看,

明代赘婿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

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去维护赘婚双方的权利平衡,但在社会生活当中,赘婿群体仍然是受到歧视的,仍然无法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长久的压迫和歧视,带来赘婿们的反抗

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层面上完全相反的赘婿地位,不仅

让明代赘婚政策名不副实

,而且由于社会的歧视严重,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对于明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毫无尊严

1、社会歧视赘婿现象频发,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不论明代政府在法律层面上采取了多少保护赘婿地位的措施,但是赘婿在社会上还是受到普遍歧视的。

在男子为尊的古代社会,男子主动愿意去当赘婿

,是会被社会瞧不起的。不仅仅是女家家族会歧视赘婿,连男子本家都要受到一定的歧视,在女家受到一定压迫的赘婿,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卫自己的权利,

包括实施暴力或者偷盗财产等等行为。

而这些行为,直接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于明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不利的影响。

2、较为直接的买卖关系,导致赘婚中双方关系不和谐

在赘婚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关系不和谐是一种常态,因为赘婚的成立条件本身就是一种交易。

双方的赘婚,实际上是一种明买明卖的婚姻关系。

大多数的女家选择赘婚,都只是为了延续香火和获得免费劳动力,而男子选择赘婚,自然也并不会是因为真爱,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钱财或者财产。因此,这些赘婚的条件,也就暗示了双方不仅仅是一种婚姻关系,

而是一种更为直接的买卖关系

。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在赘婚生活当中,双方基本上没有什么情感联系,而直接导致了关系的不和谐。

再加上婚后财产的划分以及赘婿财产继承权的讨论和争论,使得当时的赘婚更像是某种经济交易,而不是婚姻关系。

因此,在赘婚生活当中,家庭关系不和谐是一种颇为常见的现象。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总结

受到国家政策和社会风气双重的影响,明代的赘婚现象非常常见。从明代赘婿的地位来看,明代赘婿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享有财产继承权和入仕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民间生活当中,

明代赘婿仍然逃离不了被当作免费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工具的命运,地位十分低下。

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也就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造成了赘婚双方的关系不和谐,也阻碍了明代社会的前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国婚姻史稿》

2、《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

3、《中国传统婚姻风俗》

显示全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