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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原标题: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酒文化历史悠久,并且在人类交往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我国人的好客,在酒桌上也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东汉末年的枭雄曹操则写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唐朝诗人李白享有“诗仙”之称,而他也酷爱喝酒,并在《将进酒·君不见》中写:

“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

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酒有时候是个好东西,古代的文人墨客,喝酒写诗,快意人生,就算是普通老百姓喝,也能品出一番美味,喝酒可促进感情等,但有时,喝酒也会导致了不好事情的发生。

老话也说:“喝酒误事。”在现如今,参与喝酒甚至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好好的酒桌文化,不知何时起,竟变了味。

而在今年1月份,因为母亲生日,吴某与家人在家吃了晚饭,不过在这段时间里,吴某忧心六岁儿子读书的事情,在接到朋友的电话后,吴某便骑着摩托车去赴了约,和五人在饭店组了酒局。

1月10日零点,吴某却因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撞到路中绿化隔离带,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吴某的家人悲痛欲绝。由于和吴某喝酒的五人在吴某抢救期间不曾露面过,吴某之父白发人送黑发人,对这五人便耿耿于怀,且认为这五人要为吴某酒驾身亡负一定责任。

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出过不少,醉酒驾驶导致身亡,同桌喝酒的人往往会因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及照顾、护送义务,而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不过担责的比例会相应减少。并且即使是酒后骑自行车,也是属于酒驾。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自身也应当引起重视,对他人的生命负责,也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要给自己增加安全风险,因为一旦悲剧发生,很有可能便是无力回天。

吴某离世后,家属便将他的遗体从福建晋江运回了安徽老家进行安葬,在葬礼当天,曾与吴某喝酒的蒋某带着几人凑齐的3万元,交到了吴某之父的手上。对此,吴某之父并不能接受,之后就把与吴某同桌喝酒的5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2万。

然而几名被告均声称在吴某离开之前,他们都先走了。

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那么像同桌喝酒者提前离席的情况,是否还需要担责?其实也是需要分情况,在喝酒途中离席,通常是不需要担责的,但如果是两人喝酒,其中一人提前离开,另一人继续喝,后来出了事,离开的一人也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及照顾、护送义务,需要担责。

准确的做法是将对方送回家,然后再离开,而独自喝酒造成事故发生,喝酒者自己担全责。当然,还存在有一种情况,就是都喝醉了,那么出事的可能性就提高了,同桌喝酒者在事后要担责。

如果多人聚餐喝酒,然后陆续离开,剩下一人结账,但没有人告诉留下的人,喝酒后别酒驾,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没有尽到安全注意、护送的义务。但如果同桌喝酒者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与自己不存在有因果关系,或关系很小,则不需要担责或承担较小的责任。

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虽然吴某之父主张赔偿182万元,但经法院审理后,担责者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往往不会有这么多,担责的比例较小。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受害者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徽男子酒驾身亡,家属向同桌5人索赔182万,被告都称自己先走了

“喝酒误事”向来不是句空话,并且“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一话也曾传得沸沸扬扬,可总有些人并未引起重视,待到悲剧发生后,又希望由他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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