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人伦榜样不值得提倡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尊敬自家长辈以到尊敬天下人的长辈,爱护自家小孩以到爱护天下人的小孩”。诚然,只有尊敬自己的父母才会尊敬全天下的父母,只有爱护自己的孩子,才会爱护全天下的孩子。爱自己的父母,爱自己的孩子是人之常情,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连自己的孩子都不爱护,却去尊敬别人的父母,爱护别人的孩子,进而说爱祖国、爱人民,这种违背人伦的动机就值得怀疑。
中有这样的例子,某位业务员跑业务发了财,几乎烧遍了天下寺庙的香,磕遍了天下财神的头,买尊金佛天天供着。唯独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不跪不拜,铁公鸡般毫毛不拔。这样的人竟然去捐资助学,救助贫困学生,究其动机不是为了沽名钓誉,就是别有用心。
一个为了给学生上课,延误了自己发高烧身患重病的孩子,最后导致自己的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这样的却被作为典型来宣传。笔者认为,天下之挚爱,莫过于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的爱,你给学生上课可以耽误了再找补上,你因此牺牲了自己的孩子是得不偿失。热爱自己的孩子是人之常情,这种违背人之常伦的行为不应该提倡,更不应该树做典型。
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就是在人之常情上,看出易牙、开方、竖刁是奸臣。力劝齐桓公远离易牙、开方、竖刁三个奸臣。齐桓公问:“易牙这个人怎么样?”管仲说:“易牙杀自己的儿子以迎合国君,不近人情,这个人不能用。”桓公问:“开方这个人怎么样?”管仲说:“开方父死不奔丧,违背亲情迎合国君,这种人不宜亲近。”桓公又问:“竖刁这个人怎么样?”管仲说:“竖刁阉割自己以迎合国君,不合人情,也不能重用。”
管仲去世后,齐桓公不听管仲的劝告,最终还是重用了这三个人,他们掌握了齐国的大权。齐桓公四十三年,齐桓公病重,齐国五位公子各自拉帮结派争立太子,易牙、竖刁等人趁机作乱。重病的齐桓公被易牙等人软禁,活活饿死在病榻上,饿死之后,他的尸体停在宫中无人敢收尸入棺,在床上停放了六十七日,尸体生出的蛆虫爬出门外。直到公子无诡即位后,才入殓发布公告
齐桓公的悲剧告诉后人,那种违背人之常伦不合人之常情的作法的人不但不值得歌颂,反而应值得警惕。
大明王朝的张居正名义为了将改革推行到底,实则贪恋自己的权位,自己的父亲死了不去丁忧,演出令正人君子所不齿的“夺情”闹剧。从此细节可以看出其表里不一的本质。结果是一只手反腐败,另一只手收行贿的银子。最后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刚刚看完《赵氏孤儿案》,程婴为了救大臣赵盾的儿子赵武,牺牲了自己的儿子,不仅令人蹉跎不已,大人物的儿子与小人物的儿子是平等的生命,程婴为了大义,但对于自己儿子来说确实残酷而不公平。正如屠岸贾所说,你程婴凭什么决定自己的儿子去替赵朔的儿子去死。可后来,晋国没有灭亡于奸贼屠岸贾之手,却灭于忠臣赵氏孤儿赵武的后人之手。封建社会宣扬程婴救孤无非是让后人效仿,小人物就应该为大人物去牺牲一切,甚至自己的亲骨肉。
鲁迅先生曾经对24孝中的郭巨埋儿颇多非议,认为郭巨为了做孝子,要活埋自己的亲生儿子,违背人伦。孝敬父母,郭巨可以想法多挣钱,不一定非要活埋自己儿子去赢得虚名。再说这样做也是陷自己的于不义,如果没有挖出金子,把儿子活埋了,疼爱孙子的奶奶情何以堪?
古代刑法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种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见古人很注意伦理观念。
现在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可以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人大在立法时也是考虑到了基本人伦关系。
最普通的往往也是最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