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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原标题: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摘要:墓位形态和墓地层级划分有助于墓地结构和社会结构研究。依据基本形态和发展形态,西司马墓地可分为两大区四个层级,与殷墟西区四区墓地结构近似。西司马墓地两类墓葬应属于不同族,整个墓地反映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缘关系组织,至少包含核心家庭和伸展家族两层社会单位。

西司马墓地是郑州地区第一处经大规模发掘且资料完整刊布的西周墓地,为探讨郑州地区西周时期墓地结构及社会结构提供了契机,已有学者进行了相关分析。笔者认为,以往研究着重于墓葬分期和分类,对分区标准、墓地结构及社会结构的论述较为简略,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本文拟在讨论商周时期墓地分区方法的基础上,首先对西司马墓地进行分区,讨论其墓地结构,进而对比殷墟西区墓地的特征与人群构成,最后探讨西司马墓地的社会结构。

一、墓地分区方法讨论

墓地分区方法一直是商周时期墓地结构研究中的难点。在以往的讨论中,学界也形成了若干共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墓向。墓向是以往商周墓地分区的主要依据。如对天马—曲村遗址墓地的分区,学者们基本以墓向作为分区的主要标准。

(2)依据墓葬聚集程度及空白区域。如韩建业提出“对墓葬布局的空间划分应根据其集结情况和相互间的距离远近而定”。以往对殷墟西区墓地的分区,研究者均将墓葬的聚集程度和空白区域作为分区依据。

(3)依据葬俗。葬俗,特别是陶器组合特征,往往可作为墓主族属或特定人群的代码,是分区的重要依据,学者们也多以此来划分墓区。如曲阜鲁故城的甲、乙两组墓葬的区分就是依据腰坑、殉牲、殉人以及陶器组合等特征。

上述三种方法虽行之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歧见纷呈。这是因为:并非所有墓地都是单向墓葬聚集,有些墓地就存在着“丁字形”等不同墓向聚集状况。有些墓地内无明显空白区域。对于空白区域大小及墓葬密集程度的理解,也极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导致各家对同一片墓地的分区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什么样的葬俗与陶器组合特征可作为人群代码,往往难有共识。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三种方法该优先使用哪一项,或如何有机统一,至今仍罕见讨论。

除上述分歧外,还有一个问题尚未引起研究者的普遍重视,那就是墓地分区的层级问题。商周时期的墓地具有层级结构,已是学界共识。如朱凤瀚指出,商周社会的家族是一个多层次的组织,既包括简单的核心家庭,也应有以族为单位的社会共同体。唐际根将晚商墓地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与核心家庭、延展家庭和支族相对应。与这种多层级社会组织相对应,墓地分区也应该是多层级的。然而目前有关划分墓地层级方法的论述尚不多。

本文认为,“墓位形态”可作为商周时期墓地分区的依据,或可完善以往墓地分区方法。

所谓“墓位形态”,是指墓葬的排列方式或排列规律。商周时期同一墓地的墓葬往往排列整齐,虽历时长远却少见打破关系,显系统一规划,墓位安排应存在内在规律。朱凤瀚提出划分墓群必须遵循的若干原则里,就包括“同一群内的墓葬在排列方式及葬式上体现某种规律”,笔者赞同这一认识。墓位形态反映了墓葬的内在联系,体现了墓主的社会关系。因此可言,墓位形态是墓地分区的客观标准。

如果两、三座墓葬位置相邻,排列整齐,规模相若,年代相近,特征近同,聚集成组,可将这些墓葬的排列方式,视为墓位形态的“基本形态”。属于一个基本形态的墓葬,可作为墓地的最小分区。属于几个基本形态的墓葬,按照一定方式排列成一个墓群,这种排列方式可称之为墓位形态的“发展形态”。属于一个发展形态的墓葬,可作为比基本形态更高一级的分区。若有更多的墓葬、更复杂的结构,可用墓位形态的理念,以此类推。若此,可划分出不同层级的墓区。

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墓位形态进行分区需与其他分区方法相结合,并努力寻找各类方法所得结果的耦合度。如判断不同墓位形态与各类空白区域、各种墓葬聚集程度的耦合状况,从而确定墓葬分布的规律性特征,力求分区标准的客观与统一。一般而言,应优先考虑将最大空白区域和最大规模墓葬聚集程度相结合,作为划分大区的依据。对于较小规模聚集和较小空白区域,则需结合墓位形态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其他低层级分区的依据。

关于墓地分区方法还需要提及两点:

(1)墓葬陶器分期与墓地分区之关系。以往很多研究者以陶器分期为依据,分析墓地形成过程(或墓葬下葬顺序),甚至是按期分区。笔者认为,若一处墓葬群不属同一墓地,则需依据陶器分期划分不同使用阶段或不同墓地。若确实属于同一墓地,则笔者不主张按照陶器分期来划分不同期别的墓区,因为那样很可能会割裂不同期墓葬的内在联系。

于此说明的是,我们认为西司马墓葬的年代均为西周早期,墓葬排列有序,无打破关系,应属同一墓地。因此,本文对该墓地的分区暂不考虑陶器分期。

(2)对于那些远离墓葬密集分布区的零星墓葬,本文暂不强行归为某一区。

二、西司马墓地分区

本文将西司马墓地分为东、西两大区,其中西区可分为两小区,东区可分为五小区。(图一)试述理由如下:

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图一 西司马墓地分区图

(图中未编号墓葬为未发掘者。在目前对墓位形态尚未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本文暂未画出全部的“基本形态”)

(1)从图上可以看出,整个墓地可以分为东、西两个大的聚集区域,相互之间空白地带甚大,因此可分为东、西两大区。

西司马墓地的墓葬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东西向墓葬,随葬品中无鬲,置于壁龛中;另一类是南北向墓葬,无壁龛,随葬品中有鬲,多置于墓底或二层台上。这两类墓葬特征迥异,判然有别,是西司马墓葬最显著的特征。两类墓葬的分区与社会关系,是西司马墓地研究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郝红星以这两类墓的分布状况为主要依据,将墓地分为三区。笔者认为,该分区方案固然考虑到了两类墓葬特征的差别,却忽略了墓葬分布的整体状况。在两类墓葬差异含义还不甚明晰的情况下,不同类墓葬聚集分布的现象,虽可成为分区的依据,但究竟适用于何种层级尚待讨论。换言之,当面临该如何优先选择葬俗特征与墓葬聚集程度(或空白区域)这两项分区标准时,笔者倾向于将墓葬整体聚集状况(或大空白区域)作为整个墓地最大分区的依据。

(2)东区内部墓葬排列密集,东西向和南北向墓葬都有,缺乏较大的空白区域。然而普遍存在着两三座墓葬紧密相邻、墓向相同、面积相若、时代相近、随葬品组合近似的现象。南北向墓葬为东西横排,东西向墓葬为南北纵排。若干两两相邻的墓葬,性别鉴定为一男一女。这种两两(三)成组的墓葬,可视为一个基本形态。可以确定属基本形态的墓葬有13组左右,大约30座。

在东区的西南部,M7和M10、M16和M17、M41和M40、M42和M38、M119和M43这五组墓葬,分属5个基本形态,结构相同、分布规律、排列紧密,形成一个发展形态,可作为一个小区(东Ⅰ区)。另外,该区墓葬有诸多共同点,如墓室面积偏大,随葬器物较丰富,在整个墓地中等级最高。

北部三组基本形态的墓葬(M12和M13、M26和M27、M46和M47)横向排列,也自成一区,其共同特征是墓室规模较小,器物较少,等级不高,可组成一个小区(东Ⅱ区)。同理,东区东部和南部若干基本形态墓葬亦可聚集成两个小区(东Ⅲ区和东Ⅴ区)。需说明的是,本文对东Ⅲ区的划分未必精确,根据聚集程度和墓位形态,东Ⅲ区似也可分为两个小区。

中部的东西向墓葬数目较多,排列紧密,暂未辨识出基本形态,或可将其视为一个发展形态,其墓葬特征与排列方式均与其他小区不同,与东面的东Ⅴ区也存在一定间距,可将其单独划为一个小区(东Ⅳ区)。

(3)西区则全部为东西向墓葬,分布相对稀疏,可按照墓葬的集聚状况分为两区,分别为西Ⅰ区和西Ⅱ区。在西Ⅱ区中,存在着若干组属基本形态和发展形态的墓葬。在西Ⅰ区中,除了M87和M51两座可能为异穴并葬墓外,其余墓葬分布密集,应是由若干基本形态组成的发展形态。

概言之,西司马墓地是以基本形态作为分区的最小单元。若干特征相同的基本形态,按照一定规律排列组合为发展形态,构成墓区的第二层级(即小区)。在此基础上,不同的发展形态聚集在一起,构成了第三层级的东、西两大区。东、西两大区则共同构成了整片墓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基本形态—发展形态—大区—墓地的四级结构。两类墓葬共存于同一墓地,均有基本形态和发展形态,两种形态共存于第三和第四层级分区中。

三、与殷墟西区墓地的对比

上述对西司马墓地的分区是否合理,有无类似的墓地形态可为佐证?西司马墓地中两类墓葬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有无类同墓地可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同殷墟西区墓地结构与墓葬特征进行对比,有助于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

之所以选择殷墟西区,是因为:西司马墓地未出土文字材料,且目前尚不见郑州地区大规模发掘的晚商与西周时期墓地资料;西司马墓葬族属是殷遗民,而晚商殷人墓地发掘资料及研究成果,可以殷墟西区为代表;在墓葬等级上,殷墟西区墓地大多数墓葬与西司马墓葬基本相同。因此,殷墟西区墓地结构及社会结构,很可能与西司马墓地有类同之处。

鉴此,本文用统一标准,重新分析殷墟西区不同墓地结构类型,重点考察不同墓向墓葬特征的异同。需说明的是,自殷墟西区1969~1977年发掘资料刊布后,原八个墓区内陆续有新的墓葬被发掘出来,大多数墓区的墓葬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墓葬数目没有变化或变化较少的,有二区、四区、六区、七区和八区,因此本文分析以这些墓区为主。

殷墟西区墓地延续时间较长,墓向较为复杂,头向北、南、东、西的分别占42.6%、35.2%、10.9%、11.3%。其中二区内墓向较为混杂,墓葬形态以“丁字形”居多,少见同向墓聚集。七区亦有墓向混杂,且墓葬分布较为分散。四、六、八三个墓区都有同向墓葬聚集成群的现象,与西司马墓地特征接近。以往研究者在考察墓葬差异性时,多特别注重随葬陶器组合的差别。葛英会指出殷墟西区墓区与墓组之间,存在着随葬陶器的“对立”现象。集中表现在罐和鬲的对立上,葛文认为罐和鬲“对立者居多,共存者少见”,并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当求之于各组群丧葬习俗的差别”。

笔者认为这种墓葬中某几类陶器不共出的情况,可随葛英会意见,将其称之为墓葬的“对立现象”。相反,如果两类墓葬随葬陶器组合近似,同出或同时不见某一类、某几类器物,可称之为墓葬的“同一现象”。

殷墟西区这两种现象的墓葬,其墓向、墓主头向关系如何,又是如何分布呢?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三类状况:

第一类,头向相同,聚集成群的墓葬,相邻墓群随葬陶器组合均呈现同一现象。可以西区八区为代表。(图二)

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图二 殷墟西区八区墓葬分布图(局部)

该区中明确为四期墓葬的有45座。从平面分布看,八区墓葬可以明显的分为两大群,大多数是南北向墓,头向以南向为主。从陶器组合来看,两群墓葬随葬品并无实质差别,除觚爵外,都以盘、罐为主,还有少量簋、壶,不见陶鬲,特征属同一现象。

第二类,墓向相同而头向不同,同向墓葬聚集成群,异向墓群相邻分布。相邻异向墓群随葬品组合呈对立现象。可以六区为代表。(图三)

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图三 殷墟西区六区墓葬分布图(局部)

该区都是南北向墓葬,但头向不同。按聚集程度可将该区墓葬分为东、西两个区。东区墓葬为南向,西区墓葬为北向。两区陶器组合上有显著的差异,其中西区以觚爵为主,罐、盘次之,不见陶鬲;东区则有陶鬲随葬。随葬品特征属对立现象。

第三类,墓向不同,同墓向墓葬聚集成群,不同墓向墓群相邻分布,不同墓向两类墓葬呈现明显对立现象。可以四区为代表。(图四)

郑州西司马墓地结构与社会结构分析

图四 殷墟西区四区墓地分区

该区内墓葬明显分为东西向和南北向两类,其中东西向墓葬年代几乎都为四期,随葬陶器除觚、爵外,多以盘和罐为主,几乎不见鬲。而40座南北向的墓葬中,属于四期的有25座,随葬陶器除觚爵外,以盘、鬲为主,极少见罐,即“罐、鬲不共出”,特征对立。

概言之,殷墟西区同一墓区内,头向相同的墓群,其内部和相邻同向墓群的陶器组合往往属“同一现象”;相邻头向不同的墓群,陶器组合往往呈现“对立现象”。经过笔者验证,在殷墟西区其他墓区中,上述三类状况均可以成立。

再看殷墟西区四区墓地结构。按照墓葬的聚集状况,四区可以大致划分为南、北两区。北区和南区都存在东西向和南北向两类墓葬。两类墓葬中,两或三座墓葬紧密相邻,墓向相同,规模相若,葬俗相近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与其他墓葬多有一定的空白地带,构成一个个基本形态,如M235和M246,M230、M234和M236,M241和M238,M201和M202等。可将此基本形态作为墓地的最小分区单元。若干相同的基本形态相近分布,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墓群,即发展形态,可见的有北Ⅰ区和北Ⅱ区,南Ⅰ区和南Ⅱ区等。因此,四区墓地也可按照墓位形态划分方法,分为基本形态—发展形态—大区—墓地四个层级。(图四)

对比西司马与殷墟西区墓地结构可知:

(1)西司马墓地与殷墟西区墓葬均有两类墓葬。这两类墓葬同向聚集,异向墓群相邻,特征呈“对立现象”。

(2)西司马墓地与殷墟西区四区墓地结构基本相同:均可划分为四级结构;在整个墓地之下均可划分为两大区;两大区之内均存在呈“对立现象”的两类墓葬。稍有差别的是,殷墟西区四区墓地无论是北区还是南区,两类墓葬都有共存,相互之间有一定间隔。而在西司马墓地,两类墓葬仅共存于东区,但排列紧密,几无空白。

由上对比可见,西司马墓地墓葬特征与墓地结构,与殷墟西区四区基本相同。不仅表明本文对西司马墓地结构的认识并非孤例,也表明西司马墓地与殷墟西区四区的社会结构应基本相同。

四、社会结构探讨

关于殷墟西区墓地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大致有两种认识。

一种认为殷墟西区墓葬是以“族”为单位埋葬,属于典型血缘关系的族葬制。如原报告中认为殷墟西区八个墓区可认为是八个不同的“族”。葛英会认为,殷墟西区墓葬的不同“大区”“区”和“组”代表着族团的不同层级,更小的组群则代表了“更低一级的社会组合体”。朱凤瀚根据空间分布和葬俗等,将殷墟西区墓葬划分为不同的“墓群”和“墓组”,认为这两级墓地分别代表了墓主生前的分族和家族(主干或直系家族),在不同墓区中一些空间上并不聚合,甚至相隔较远的墓群和墓组,根据随葬品和葬俗的相似性,也可视为属于同一级的较高集团,即宗族(宗氏),由此反映出了商人的一套多级族墓地结构。韩建业认为殷墟西区的“墓区”“墓组”“墓群”等可分别与“族”“分族”和“家族”对应。唐际根通过对殷墟西区不同层级墓群的区分,认为其能代表的最高血缘组织只能到“支族”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殷墟西区墓地不仅仅是单纯血缘关系的族葬制,实际上是不同族混杂埋葬,已有地缘关系的雏形。杨升南强调殷墟西区同一墓区内不同墓葬在葬俗上有较大差异,不符合“族坟墓”的性质,一般平民由不同血缘氏族的人聚邑而居,死后同域埋葬。林沄也认为,殷墟西区这类有多个分区和多种族徽的墓区,极有可能葬有不同的宗族,因此墓区极有可能是按照“里”来安排的。林森也指出,西周时期实行的“里居制”,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晚商时期,殷墟势必存在地域性的居民组织。

坚持族墓地观点的学者,往往强调墓群的聚合程度和陶器组合的相似性;坚持地缘关系观点的学者,往往突出葬俗和族徽的差异。二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不同墓向、不同随葬品组合的墓群是否为同族?

族徽是以往判断殷墟西区墓葬族别的主要证据。殷墟西区墓地共出土了近二十种族徽,若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个墓区一般也不过两三座墓葬出土族徽,且大多相距甚远。以往论及有的分区只出一种族徽,实际上多是只有一座墓出土了有族徽铜器。因此,不能仅以一座墓中出的族徽来判断整片墓地的族氏。

笔者认为,判断是血缘关系或是地缘关系,首先应明确范围,即究竟是何种层级分区内墓葬的社会关系。利用族徽判断墓葬是否同族,也应在分区的基础上,将族徽与相关考古背景结合,才可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本文的认识是:

同一墓区内,一般情况下,头向不同、葬俗对立的墓葬,出土族徽不同。如四墓区中的M1116、M1118和M216,三者墓向不同,出土族徽各不相同。

而出土相同族徽的墓葬,往往头向相同,呈同一现象。在整个殷墟西区墓地中,位于同一墓区且有相同族徽铭文的墓葬仅有三组:一组是八区的M284、M271和M1125,这三座墓头向皆为南,分别位于两个相邻墓群,属同一现象。

另一组是三区的M613和M355,二者都是南向墓,属于同一墓群,随葬品呈同一现象。还有一组是七区的三座墓M93、M152和M907。M93、M152位置相邻,墓向一致。而M907较为特殊,该墓与前两墓头向有偏差,且相距甚远,但三墓随葬陶器大致呈同一现象。由上可见,殷墟西区墓地目前所见同向墓葬组成的墓群,出土族徽铭文是相同的。同墓区的异向墓群中,族徽往往不同。若族徽能够成为一个“族”的标识,本文倾向性推测,这类头向统一,聚集埋葬,葬俗相近的墓葬属于同一“族氏”,而头向不同、葬俗对立的相邻墓群属于不同的“族氏”。

若上述推测不误,那么可初步认为,西司马墓地南北向墓葬与东西向墓葬,应非同族。西司马墓地西区的东西向墓葬,可视为同一族氏,换言之,是一个血缘关系组织。东区情况则较为复杂,至少包含以东西向和南北向两类墓葬代表的两族。东区各族墓葬紧密分布,关系密切,应是一个地缘关系组织。因此,整个西司马墓地代表的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缘关系组织。

那么,西司马墓地不同层级的墓区,代表了何种性质的社会单位呢?

先看由基本形态代表的最小分区。孟宪武认为殷墟晚商墓葬中存在夫妻异穴并葬现象,并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的表现形式。唐际根则认为殷墟内确实存在着异穴并葬的现象,所代表的既有可能是夫妇,也有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家庭关系,如父子、母女、兄弟、姐妹等。有些研究者的意见与此相反,如杨宝成则认为,异穴并葬在殷墟中并不多见,先秦时期以男女单身葬为主要形式。张明东也认为商代并不流行夫妻合葬之俗。

本文与唐际根的意见基本相同,认为西司马墓地的基本墓位形态应该代表了社会的最小单位,即核心家庭或小规模的伸展家族。这是因为在西司马墓地中,基本形态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两座墓葬成对排列,特征近同,类似于“对子墓”,墓主往往为一男一女。如东Ⅰ区的M7与M10、M16与M17、M41与M40、M42与M38,西Ⅰ区的M87与M51等。第二类是三座及其以上墓葬聚集成组,特征相同,性别构成较为复杂,代表的有可能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也有可能是其他形式的亲属关系。如西Ⅱ区的M96、M97与M98,M49、M50与M73,东Ⅴ区的M48、M53与M54等。

进而推论,西司马墓地中由基本形态组成的发展形态,墓葬特征相近,空间聚集,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可能代表了由若干核心家庭组成的伸展家族,是“包括两三代人的几个有血缘近亲关系的核心家族结合而形成的”,可能是学者所称的“分族”及其分支。如东Ⅰ区、东Ⅱ区和西Ⅱ区等各个小区。

东区内若干结构相同的发展形态聚集,代表了更高层级的组织,但这一层级是否属于同一个“宗族”,目前尚未可知。如东Ⅰ区、东Ⅱ区和东Ⅲ区的同类墓葬,并不能确定是否同属于一个大宗族。而相距甚远的发展形态,即使结构相同,目前也不确定是否可归为一个更高层级。如西区和东Ⅳ区、东Ⅴ区的同类墓葬等。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本文对西司马墓地族属与社会结构的认识,与以往族墓地的传统认识不同,但仅是初步倾向性的,尚待进一步讨论。于此强调的是,像西司马墓地两类墓葬的“对立现象”、一个墓地可分为两大区的现象(或可称“墓地两分现象”),有可能是商系墓地的一种规律性制度,期冀研究者以后多加关注。

(作者:张家强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蔡宁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雷兴山 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原文刊于《华夏考古》2018年第5期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责编:荼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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