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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读史︱行善济人,慈善之根本

原标题:大白读史︱行善济人,慈善之根本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慈善”的传统,是世界上最早倡行与发展慈善事业的国家,在“慈善”事业上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关于“慈善”,中国古人也有自己的一套慈善理念,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

慈善思想,从仁爱到仁术

“慈善”二字,是“仁慈”、“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在“慈善”意义上的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有人将此视作中国慈善事业的最早发明。

大白读史︱行善济人,慈善之根本

中国的慈善思想也是源远流长的,先秦诸子百家与随后的佛家、道家都对慈善有过精辟的阐述。儒家鼻祖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体系。孟子在“仁”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主张。他认为,恻隐之心,不但为行“仁政”之始,也是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孟子又提出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社会互助观。从孔子到孟子,从仁爱到仁术,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会慈善思想。不难看出,以拯救世道人心,济贫扶弱为基本内容的中国传统慈善思想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仁爱”思想之上的人道主义精神。先秦诸子百家中,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慈善思想是墨子的“兼爱”思想。墨子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多财,财以分贫也”,墨子兼善天下,苦难力行的精神,体现了一种乐善好施,积极参与的慈善风范,各流各派虽然在表述上各不相同,但是义理相近,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为民以及人类共通的人道理念和道德准则,而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有关“慈善”的思想就已经出现了。在原始社会里,互助互爱、关爱老人是族人们相容共处的行为准则,扶困济贫是所有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氏族内部,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所有人都有着生活保障。这些纯美的社会生活和风俗,蕴涵了原始社会人民淳朴的道德观念。

寺院,民间最早慈善救济

如果将慈善视为一种道德素质,那将慈善责任真正归之于国家的理论建构之中,是在先秦时期。那时的慈善事业还未成为一项制度、一种政策,而是带有临时救济的性质,但却早早地作为了一种传统为历代统治者所继承。

西周时期,社会慈善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日见规模,而且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制度和模式。周王在中央行政官职中,设立了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灾荒时期所采取的社会救助方式,被称之为“荒政”,其中采取了六项措施,以保息六养万民,分别为“: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除此之外,周朝还制定了“养疾”——即有专门的医生来医治患病的百姓。

在有关老弱幼疾等方面,周朝做的非常周全,使皆有所养,尤其对年长的老人无微不至,对儿童的养、教也是十分重视。依据年龄,老人会有不同的称呼,并以此给予老人相应的抚慰和照顾,同时还依据老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分配合理的饮食和生活护理。

春秋时期的民间慈善活动比较简单,活动之一就是“施粥”,即在街道两侧支锅、架火、煮粥,施舍给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贫困之人。施粥赈饥虽然简单,却也是最广受流传的慈善行为之一,施粥一直作为政府赈济灾民以及民间慈善最常用的方式,为中国历代所继承。同时历经前几个朝代的发展,对老人的体恤越来越成熟,根据老人的具体情况和不同条件给予各种待遇和护理,儿童慈善方面的措施也较完善。

两汉时期,慈善事业体现在对灾荒的救济和医疗救济事业上,汉王室兴建“常平仓”,用来灾荒赈恤。东汉,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随之兴起,这是中国最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据《后汉书·献帝纪》记载:东汉末,京畿大旱,灾民遍野。地方政府和民间人士也采取相应的慈善救济方式,以解困危。当时的皇帝刘协(献帝),派大臣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济天下百姓,这也为慈善。此时民间也出现慈善行为和慈善家,施粥更为常见,俗称“吃大户”。汉代出现许多大慈善家,汉宣帝时期的黄霸就是最为代表性的一个。黄霸在扬州任职刺史时,除政事外,主要做的事就是号召乡亲、下属畜养鸡猪,待养成之际就分发给那些穷困的人家。任职泉州太守时,“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经常忙于慈善的活动。此时的慈善活动不分身份高低贵贱,以民间为主体的个人慈善活动的出现,才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进步的标志。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慈善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此时慈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佛家慈善活动不断兴起和盛行。佛寺经常对穷苦的百姓进行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在瘟疫肆意之时,佛教徒到疫区施行救治,不向病人收取一文钱。此外,民间慈善活动在此期间不断发展。出现许多慈善家,在众多慈善家中,南朝齐竟陵王萧子良是其中著名者之一。《南史·齐文惠皇太子传》记载,他创办了专门收容贫穷患病不能自立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被现代慈善界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在统治者的鼓励下,类似的慈善机构普遍地建立起来。在灾荒救济方面,设置了义仓,各政权纷纷开仓赈灾。除照顾病残还兼顾到了老弱方面,设立了专门赡恤孤老的机构——独孤园。

官办慈善日渐昌盛

隋唐时期,经济昌盛,社会稳定,慈善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该时期统治者承袭了两汉儒学“以经治国”的思想,因此当时政府对社会上穷苦人群的救助,主要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其中盛行于隋唐的义仓,正值鼎盛时期,且制度完备,遍布在全国各州县。还在养老、爱幼、医疗等方面也十分重视,且成就显著,已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对这些孤寡流浪者进行安抚。而此时佛教慈善事业也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开始在寺院内建立集赈恤、收养贫困者和废疾老人于一体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即使官办慈善活动日渐昌盛,在盛唐时期,民间私人赈济的慈善活动依然得到了发展的空间。

古代官方慈善工作出众者应属宋代,并扩大了官办慈善机构的规模,其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几乎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涵盖了社会各种需要:住有专为贫、疾、老设立的“福田院”、“居养院”;病有“安济院”、“惠民药局”;死有“义庄”;幼有“举子仓”、“慈幼局”;吃有“义仓”。宋朝慈善事业的兴盛发展,不仅归功于官府的组织管理,还得力于民间活跃的私人慈善活动,宋朝政府鼓励民间参与慈善活动,个人慈善活动逐渐得到普及,出现了不少私人规模的慈善机构。如著名理学家朱熹,创设“社仓”,备荒救灾。“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则创设“义庄”。刘宰、黄震、真德秀等中国古代著名的慈善家都是宋代人,他们有力地推动了宋代慈善事业的发展。

到了元代,统治者对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视不如宋代。此时的慈善事业在医疗方面的发展最为显著,政府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惠民药局,并派专门的人员管理,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的工作。在赈灾救济方面,元代依照前朝在全国各地设常平仓。遇上灾祸之年,政府拨资放粮对灾区百姓进行安抚和救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对历代官办慈善机构发展的基础上,还设立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的官办慈善机构。如养济院就是由明代官方政府设立的慈善机构,在全国各地不断得到推广和普及,在兴盛时期达到了各州县都有一所。明清政府还创建了许多恤病助丧的慈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有惠民药局、漏泽园等,此外还设立了栖流所,用来专门收养外来无业或者乞讨之人,收留过往贫困流民,给他们提供容身之地、食物以及生活必需品,使他们免于寒冷、饥饿的慈善机构。

明朝中叶,在官办之外热衷慈善事业的又一重要力量迅速崛起,那就是民间慈善事业。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团体和机构主要有普济堂、会馆、义庄及各种善堂善会。而清代的民间慈善事业在明朝的基础上发展的更为壮大和盛行。民间慈善事业功能齐全,大体上涵盖了社会慈善中所需要救济的各个方面。参加慈善的社会阶层范围也逐渐扩大,其中包括地方乡绅、工商业者、甚至普通老百姓都积极参与,因此明清开展的慈善活动非常的繁多。

直到19世纪90年代,打开国门之后,西方文化大量涌入,“西学东渐”达到高潮,通过各种途径西方慈善思想不断传入我国,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受到冲击。晚清思想家郑观应在一篇题为《善举》的文章中,列举了西方各国的慈善机构,主张中国也应通过官绅合力,普遍设立西方式的慈善机构。从此,我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也逐渐转变为近代公益事业。

捐款要及时否则罚款

自古以来,搞慈善事业是需要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有了经济基础慈善事业才有保障。那古人做慈善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从各种史料记载中得知,古代慈善资金和现代基本上一致,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

古代的慈善事业最早是开始于佛家行善济人,佛教的宗旨就是普度众生,众善奉行,投身慈善活动也是出家人的必然选择。以唐朝著名的悲田养病坊为例:其经济来源,早期就是靠信众的奉献和寺院自有田产的收入。后期由于悲田养病坊具有良好的社会救助功能,对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明显效果,因此朝廷十分重视,主动介入管理。朝廷介入以后,由国库提供的资助成为一大经济来源。这方面的资助包括生活资料的援助,提供粮食、救灾杂物等。此外,李漼当皇帝时,还给各州县的病坊“赐米”;李隆基当皇帝的开元年间,便实行“官置本钱收利给之”的做法,使悲田养病坊的“现金流”有了保证。宋代时出现许多由私人主持的慈善机构,这种个人慈善机构,有的由地方政府拨给一定的平价粮,由乡间人士负责经营管理,例如朱熹创设的“社仓”,其经济来源就是如此。另外,还有个人自己出资,如范仲淹,创设了“义庄”,置天地十余顷,将每年的所得分给远房宗族,以供他们所用。

古代慈善机构和福利组织除官方投资以外,最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就是募集和民间捐款,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防止由于官方涉入过甚导致的弊端,更能调动全国各阶层的的力量来积极参与慈善,影响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天灾、瘟疫、官府财力不支之时,民间经济来源就起了重要作用。

明清时的慈善机构与唐宋时期由官方主导的慈善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一时期慈善经费主要是来自捐赠。尤其在清代,捐助慈善活动已经潜移默化为一种社会风气,各个阶层都热情参与,官吏捐俸银,地主捐土地,士绅捐房产。

此外 “分摊集资”和“抽取提成”也是明清常用的集资方式。何为“分摊集资”,即入会之人平摊捐款。依据入会者生意大小和收入多少来定提成,即为“抽取提成”。这两种方式为明清之际的慈善事业资金提高了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们理解,捐款是自愿的行为。但是在古代,捐款有时是带有强制性的。有些朝代规定,不能及时捐款者,要受到“罚款”。如清嘉庆二十二年北京药行议定:每年正月初一要准时到会馆交银钱,“毋得迟延。如午刻不到,罚银二两。”

撰文 | 萧乐

文章来源 | 深读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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