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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皇帝治吏反腐各出奇招

原标题:古代皇帝治吏反腐各出奇招

古代皇帝治吏反腐各出奇招

古代皇帝治吏反腐各出奇招

在中国,针对官员的腐败问题,历朝历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手段。据传,古代的官衙门正堂均竖立一方“戒石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然而,作为反腐败政策的最终决策人,各朝各代的皇帝们又曾经采取过什么样的奇妙招数,来防止并惩戒腐败现象呢?

汉武帝:《汉书》评价汉武帝刘彻“雄才大略”,《谥法》说:“威强睿德曰武”,就是说,威严、坚强、明智、仁德叫武。在中国历史书内,“秦皇汉武”经常互相衔接。他的功业,对中国历史进程和后来西汉王朝的发展影响可谓深远。作为头顶“开创了西汉王朝最鼎盛繁荣的时期,缔造了中国封建王朝第一个发展高峰,使汉朝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等诸多光环的汉武帝刘彻,一生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伟大事业,在反贪腐这一领域有所作为自然也不奇怪,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汉代时,御史大夫有幸被提升到与丞相同一行政级别的位置。刘恒(汉文帝)当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给力的情况,时不时会临时调派身边的亲信到下面核查走访,并将此行为称为“刺”。

刘恒的孙子刘彻当皇帝后,也觉得这个做法好,由是,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这一职位,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上的一种“反腐办”。将全国分成了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叫做“部”,每部派出一名刺史,中央的刺史叫做司隶校尉,其他十二个州都叫刺史。刺史的地位在当时是相当高的,相当于钦差大臣,而且,是常年的,在地方还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就“刺史”名字本身来说,它已经具备了这种特点。“刺”即是刺举,也就是侦视不法,“史”是指皇帝派出的使者。

刘彻在位时也曾专门下诏书,明令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权(攻击皇帝的除外),形式上建立了所谓“言事变”的制度,即鼓励基层的官员、民间人士乃至平头百姓越级上书、诣阙言事,在向政府表达不满或提出建议的同时,踊跃检举揭发作奸犯科的不良官员。

隋文帝:同样是头顶巨大荣誉光环的帝王。隋朝开国君主隋文帝杨坚历来被人们认为是一位较为贤明开化的君王,经过他前期的呕心治理,隋王朝在经历两晋南北朝三百年乱世后,短期内出现了难得的富庶和安定局面,所有这些自然也与杨坚铁面肃贪的措施不无关系。

隋文帝热衷于从源头去治理腐败,而且在官员的日常管理方面也有一套独到的方法。他积极强化对官员的监督,《隋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杨坚曾让亲信‘密查百官’,发现贪腐行为便严惩不怠。曾一次罢免河北五十二州贪官污吏二百人,而且还以‘钓鱼’的手段进行铁面反腐。”至于“钓鱼”执法具体操作,步骤是这样的:他先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员行贿,“私以贿之”,这些人一旦受贿,即行处死。手段简单而直接,成绩赫然。由此“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显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以贿伏诛”。受贿的风险如此之高,铤而走险者自然望而却步。于是,隋初的贪腐之风也就此基本禁绝。

除此之外,隋文帝还拥有一个庞大的对付朝臣的特务机构,用以监管朝廷里的官员和地方的官员,一旦发现官员有过失,就加以重罪。估计隋文帝最引以为傲的一个发明,就是命令一些人悄悄把一些金银财宝和钱,以及一些丝绸和南方出产的缎子,送给一些大臣和官员,以此来衡量一个大臣和官员是不是有贪贿行为。假若某个大臣接受了金银财宝和钱物,不但以贪贿罪处理,甚至还面临在朝堂之上,当着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头颅的风险,成为反面素材加以宣扬。

隋文帝用这种类似于“钓鱼”的贿赂办法,也必然搞得满朝文武胆战心惊,如履薄冰。由此看来,隋文帝时代,是中国各朝里,官员仕途最不保险的朝代之一。

宋太祖:北宋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胤,深恶痛绝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冗尾大不掉,所以开元初年,决心惩治腐败,精兵简政。为了防微杜渐,防止地方官员欺上瞒下,在全国的所有知州特设“通判”这个官职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但由于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所以说两者级别是有一定的相差的,这也是为了达到大小相互制约的效果有意为之。

“通判”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必须是皇帝任命,凡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实际职责是监督知州的一举一动。其次知州发的所有政令,必须有通判签字,方可生效。即“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再次,通判还有监察百官行为操守,“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的职责。

“通判”制度延续到了南宋,职能趋于强化。通判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强化了通判的“监察官”性质。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后,中央与州、县的关系趋于平衡,中央可以对地方指挥自如。由此避免了五代以来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使之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除了发明“通判”制度,赵匡胤还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非法占有公物,据为己有的,与其他盗窃一样,“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相当于当时一个县令半月的工资,当时县令的月俸料钱在十至二十贯(千钱),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手段确实严厉。除此之外,设立转运使一职负责把大部分地方收入运送中央;在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和核准。设立地位仅次于宰相的“计相”三司使,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统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赋税收入除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握,三司权任甚重。

明太祖:相比于上面几位皇帝登基前的身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布衣,由白手起家,坐上了龙椅。这多少也使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多了几分跟出身有关的“特色”。“凡事,勤则成,怠则废;思则通,昏则滞。”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首先,朱元璋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有一次他发现御史宇文桂身藏十余封拉关系拍马屁求进的信件后,立即派人对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从上到下,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他立即诏令天下:“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由于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他们有恃无恐,贪赃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朱元璋为此下诏声称,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

为了培养和提拔新力量,朱元璋专门成立了培养人才的国子监,为年轻读书人提供入仕升迁的机会。他对这些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还经常教育他们要尽忠至公,不为私利所动。然而,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他派出大批进士和监生下基层查勘水灾,结果,发现有一百四十一人接受宴请,收受银钞和土特产品。朱元璋在斩杀他们时伤心得连连叹气。

朱元璋善于“总结”反腐成果和经验,为此制定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耗时近两年时间编纂的《大诰》一书,是对他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的记录,书中还阐述了他对贪官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朱元璋下令全国广泛宣传这本书;他还叫人节选抄录贴在路边显眼处和凉亭内,让官员读后自律,让百姓学后对付贪官。

朱元璋在反腐上真的用心良苦,甚至不惜用极端方式加以贯彻。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当时一两银子可以买到一石米,也就是说,六十两银子可以买六十石米。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广场左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皮剥下来后,用草填空,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关于“剥皮实草”这一方法如何诞生?据传,有一天,朱元璋在翻阅一批处死贪官的卷宗时,突发奇想:既然百姓痛恨的贪官一刀斩首,太便宜了他们,何不采取酷刑?由此创造了“剥皮实草”这一刑法,那些贪官被拉到每个府、州、县都设有的“皮场庙”剥皮,然后在皮囊内填充稻草和石灰,将其放在处死贪官的后任公堂桌边,以警示继任之官员不要重蹈覆辙,否则,这个“臭皮囊”就是他的下场。这一触目惊心的举措,的确震慑了一批官员,使他们行为大为收敛。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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